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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明确中资“方便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港”范围

发布时间:2022-04-02    216 次浏览

 

2022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本公告发布于3月17日,无编号)。公告全文:

公告所称中资船舶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中资航运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的国际航行船舶。

“非五星旗船舶”是指悬挂其他国家(地区)国旗而未在中国登记的船舶,也可以理解为“方便旗船舶”。

“沿海捎带”是指中国港口之间的集装箱货物运输,包括:

在一个国内港口装运并通过另一个国内港口转运。

或者

通过一个国内港口转运并在另一个国内港口卸货。

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运输。

因为是在国内港口之间运输,所以沿海运输的性质属于国内运输。不允许外国船舶从事沿海运输是国际惯例。美国、日本、韩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将沿海运输视为国内事务,实行沿海运输留给国内航运公司和船舶的政策。然而,沿海捎带问题并不涉及世贸组织成员的海事承诺。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都规定非五星旗船舶不得开展沿海捎带业务。

这一禁令随着自贸试验区的建设逐步放开。

2013年,在上海取得了第一次突破。003010明确:促进中转拼装拼装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先行尝试国内沿海港口与上海港口之间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沿海运输业务。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55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允许中资航运公司使用全资或控股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上述海港为国内开放口岸与上海港之间的国际中转口岸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捎带业务。

2015年,在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沿海捎带业务赫然在列:

广东:推动发展中转拼装拼装业务,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与自贸试验区港口之间开展外贸集装箱沿海运输试点。

天津: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和天津港之间开展外贸集装箱沿海运输试点。

福建: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的非五星旗船舶在国内沿海港口与自贸试验区港口之间试点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

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第《关于在上海试行中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的公告》号规定,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中资航运公司,可以使用其全资或控股的非五星红旗国际航行船舶,经营以(粤、津、闽)FTZ开放口岸为国内沿海港口与FTZ开放口岸之间国际中转口岸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捎带业务。

紧接着,2017年,浙江、辽宁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中,也出现了沿海捎带业务:

浙江: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通关效率。

辽宁:优化沿海捎带业务监管模式,提高中资非五星旗船舶通关效率。

2018年海南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对沿海捎带业务表述如下:扩大内外贸同船、国渡捎带运输适用范围,提高运输资源综合效率。

2020年浙江自贸试验区扩区方案进一步规定,允许中资非五星旗船舶开展以宁波舟山港为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运输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和浙江自贸区的开放港口可以作为沿海杂费的国际中转港,而其他自贸区的开放港口即使在其规划中有沿海杂费,也不能作为国际中转港。此次试点的关键是明确了沿海捎带政策的“中转口岸”为上述五个自贸试验区的开放口岸。比如进口货物进入上海港后可以转运到青岛港或其他国内开放口岸卸货,但进入青岛港后不能转运到上海港或其他国内开放口岸卸货。出口货物可以在青岛港或其他开放口岸装运,然后从上海港转关,但不能在青岛港或中国其他开放口岸转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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