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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快递假名牌换来真判决 侵犯知识产权可获刑

发布时间:2020-04-27    389 次浏览

 

4月26日是第20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现在知识产权已融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每个公民基本的守法常识。可是,除了制造假名牌、销售盗版,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有哪些可以构成犯罪,让我们来看看这些案例。


广告承揽邮寄仿牌业务


被告人王某,自2012年起即开始通过互联网发布青岛某国际快递公司可以邮寄仿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并成立公司开展国际快递业务。2017年,王某又注册成立青岛某国际物流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揽国际快递业务。被告人曹某某自2013年到王某的公司工作,后担任公司总经理,协助王某开展业务。被告人岳某某自2015年起在该公司负责货物运输工作。三名被告人在上述公司工作期间,明知他人委托运输的货物中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帮助运输,协助销售。


运输仿牌被海关查扣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运输的假冒GUCCI、CHANEL、LV、ADIDAS、NIKE等品牌的商品被济南海关查扣,被查获的物品中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90余万元。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曹某某、岳某某运输的假冒GUCCI、PUMA、LV、ADIDAS、PRADA等品牌的商品被青岛海关查扣,被查获的物品中经鉴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30余万元。


侵犯知识产权终获刑


市南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对王某、曹某某、岳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经审理,市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4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岳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检察官表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帮助运输,协助销售,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和守法意识。其实,守法就是对知识产权最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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