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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6.5时代 货代物流企业如何避免汇率损失?

发布时间:2020-11-20    300 次浏览

 

一批外贸及货代物流企业正处在生死攸关的时刻。一段时间以来,因汇率走低,手持美元的企业选择“再等等”,然而等了一段时间后发现,汇率更低了。


11月1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5593元,较上一交易日上升169基点,升到了6.5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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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其原因,受疫情及多重因素影响,欧美国家经济发展情况整体不佳,全球股市大幅下跌。但我国疫情控制较好,率先实现经济恢复和增长。加上出口形势良好,境外在不断地增持人民币资产。综合考虑进出口贸易前景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主流观点认为,后续人民币汇率仍有升值空间,预计人民币升值趋势仍不会改变。


事实上,人民币在波动中持续升值已持续数月。今年5月27日在岸人民币对美元创下7.1765元低点,此后一路强势上扬,截至目前,累计上涨超6000点,涨幅达8%。借着RCEP签署和中国经济数据向好的乐观氛围,在岸、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均涨到了6.5元时代,相继刷新近两年半新高。更多反映国际投资者预期的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盘中最高升值至6.5327,连续两个交易日创下2018年6月下旬以来的新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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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受结算因素影响,外贸及货代物流企业则面临着生存危机。


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以江浙一些小型外贸企业为例算了一笔账,它们的生存线是7,如果到了6.7,几乎没有利润。外贸企业主若手持200万美金,人民币升值到6.5,他们会在交割、汇兑上举棋不定,形成“账面恐慌”,等着人民币贬值,手里就会缺乏流动性资金。


中小企业对中国外贸的贡献度占了总规模的50%,如果人民币持续升值,外贸经济会萎缩。而对于货代物流企业来说,如何避免、转嫁汇率波动引起的损失已非常急迫。


对此,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凭慧给出了一些非常实用的建议,涉及汇率争议的判定特征、风险规避的具体方法、兑换日选择技巧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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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率争议:除非明确约定,汇率损失诉求不被支持


由于外贸及国际货代业务的涉外属性,外币成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支付手段,从而成为涉外债权债务关系的标的物,形成外币之债。汇率波动对于外币之债的影响较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故,外币之债最终必须体现为本币即人民币。而涉外货款、运费等结算周期普遍较长,一旦出现汇率波动或者延期付款,外币汇兑的风险就转变为实际的汇率损失。


承受汇率损失的企业一直在寻求法律救济,纵观最近十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请中汇率损失承担的问题亦无法回避。但是,除了汇率折算标准,我国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如何处理外币之债汇率损失的规定尚属空白。


笔者针对我国涉及外币之债汇率损失问题的判决进行检索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较为普遍的做法是:法院不支持汇率损失,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除外。


比如,在宁波海事法院审理的(2018)浙72民初589号宁波坤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诉宁波晨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陈策等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坤洲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晨轩公司、陈策、张晓雷赔偿延迟支付海运费造成的汇率损失计人民币27170.25元。宁波海事法院认为:根据坤洲公司提供的对账单与对账承诺,晨轩公司拖欠并确认还款的海运费等费用由美元和人民币两部分费用组成,可见以美元结算是坤洲公司与晨轩公司之间运费结算支付的方式之一,这也符合当前货代行业操作惯例。在晨轩公司拖欠海运费用期间,美元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虽存在波动,但这属于国际金融货币市场固有特性,这一特点在时间维度上具有不可预计性,理论上上升与下跌的可能性概率均等。坤洲公司与晨轩公司在订立涉案货代合同时均接受美元作为支付方式,在费用确认时亦按美元进行协商,双方均无法预计此后与人民币间汇率的涨跌情势,仅以起诉时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差为由,要求义务人赔偿汇率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该观点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但是,若当事人事前约定了汇率损失的分摊规则,一般就能得到法院的明确支持。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6)粤01民初310号工银亚洲分行诉盛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工银亚洲分行诉请盛通公司尚欠贷款美元本金及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工银亚洲分行的诉讼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303号二审判决认为,工银亚洲分行主张的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是因美元兑人民币汇率变化导致的贬值风险承担问题。因当事人在贷款协议中约定,美元应作为记账货币及支付各融资文件项下应付款项的货币。如果根据某项判决或指令收到一笔其他币种的款项,借款人的义务仅在以该种货币购买所得美元款项的范围内得以解除。如果购得美元扣除费用后少于应付款项,则借款人应补足差额。双方实际按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方式结算还款额,盛通公司应根据上述约定对人民币兑付美元出现的差额此承担清偿责任。


风险规避:增加分摊条款 尝试贸易融资


根据司法实践的认定,外币之债的汇率损失本质上属于一种商业风险,那么外贸及货代企业应如何进行事前防范从而规避该风险呢?


首先,尽量在合同中锁定汇率或增加汇率风险分摊条款,这是赢得法院支持的最有力证据。外汇风险分摊的方式就是在涉外贸易合同、运输合同或者代理合同中增加价格调整条款,允许汇率在某一上下的区域内调整,若真正的汇率波动超过此上下限,则超过部分所引起的差额由合同当事人之间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另外,为规避人民币升值风险,金额较大的贸易订单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设立相应条款,约定当人民币升值或贬值时,相应地提高或降低出口价格。


其次,贸易融资是目前外贸企业采用最多的避险方式。主要原因包括:一是贸易融资可以较好地解决外贸企业资金周转问题。同时,企业也可以提前锁定收汇金额,规避汇率变动风险。二是贸易融资成本相对较低。在贸易融资方式构成中,融资期限较短的进出口押汇使用比重较高。


再次,金融衍生产品也为涉外企业拓宽了汇率的金融避险渠道。汇改后,远期结售汇业务范围和交易主体扩大,银行间人民币汇率远期交易推出,在较大程度上方便了企业远期结售汇交易,进一步满足了企业的避险需求。调查显示,远期结售汇工具的使用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占比高达91%。


另外,部分涉外企业尝试运用外汇掉期和境外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NDF)工具。自汇改后推出外汇掉期业务以来,福建、广东、江苏、山东和天津等省市的部分企业已开始使用这一新兴金融衍生工具。尽管业务量占比相对较小,但发展势头良好。一些外资企业和在国外有分支机构或合作伙伴的中资企业还通过境外人民币NDF工具进行汇率避险。


另外,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或者采取提前付款或延迟收款策略等也是较为积极主动的避险方式,外贸货代企业可结合业务模式、合作期限及谈判所处地位等因素在涉外合作过程中灵活运用,以应对汇率波动产生的风险。


应用提醒:巧妙选择最优货币兑换日


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及统一的裁判尺度,对于债权人追偿汇率损失有弊亦有利。目前,降低外贸货代企业汇率损失的最佳方案就是在诉讼请求中选择最优的货币兑换日,并尽最大努力争取法院的支持,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确定外币兑换日是外币之债诉讼的关键。外贸货代企业追索货款及运费时一般会提及几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合同约定应支付之日、提出索赔之日、提起诉讼之日、判决生效之日以及实际履行之日等,这些时间节点都可以作为外币兑换日,择一请求法院支持。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汇率波动和债务人违约带来的损失,债权人一般都会根据汇率的走势选择最优方案。


例如,债权人起诉时人民币对结算货币升值,债权人可能请求以早期债务应支付之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偿还;若起诉时人民币对结算货币贬值,债权人则会请求以后期起诉之日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要求债务人偿还。对此,我国法院以有利于守约方也就是债权人的原则,一般情况下都会支持债权人的诉求。


在这一问题上,除了当事人的选择权之外,法官也有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债权人选取的外币兑换日没有任何合理理由或依据,债务人又提出异议,法官可以确定他认为合理的外币兑换日。


例如,在上海高院审理的南京新一棉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与A.P.穆勒-马士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货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马士基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供纱合同的违约损失不可能预见,故新一棉公司以涉案贸易发票开具之日作为汇率和利息起算点缺乏依据,而以发出索赔文件之日作为外币兑换日较为合理。这样一来,当事人对汇率的变动趋势的预测、选择索赔或起诉的时间就显得特别重要。


因此,建议债权人在诉讼请求中根据具体案情在关联时间节点中选择最优的货币兑换日,最大限度争取自身的合法利益。


若因汇率波动问题造成结汇等待,进而造成“账面恐慌”和“流动性停滞”,对供应链条来说,皆是败局。因此,上述风险规避的方法,就变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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