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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10月起快递企业不得将快件投放至未备案的智能快件箱

发布时间:2020-07-06    383 次浏览

 


7月6日消息,近日,太原市邮政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通告》,进一步加强寄递安全管理。
通告指出,自即日起,已运营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于2020年10月1日前完成备案手续办理工作。逾期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经营快件寄递服务。
今年10月,太原市邮政管理局将统一公布已备案的智能快件箱名录,届时各邮政、快递企业不得将快件投放至未备案的智能快件箱。据悉,通告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
通告还对智能快件箱末端投递进行规范,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
《国际快递物流网》注意到,近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对《厦门经济特区邮政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增加了强化保障快递行业发展和规范服务的规定。其中提出,快递企业使用智能投递设施时,要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的,应当按照服务合同约定的名称、地址投递。如果没有征得同意且不改正,罚款1000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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