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503 次浏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系统提升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海事局

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5月18日

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

为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和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遏制水域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上海港(含洋山及内河港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本市港航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建设难运营难等问题,促进和保障上海港绿色发展,实现“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港口污染物规范处置,绿色新能源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100%不下水,港口污染物100%不入水”的总体目标。

二、组织机构

本市建立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推进机制。由市交通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上海组合港管委办、上海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各相关区人民政府等共同推进,重要工作事项报请分管市领导专题协调。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1月至4月)。各区、各有关部门、各水路运输、各港口企业要全面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港口企业要将自查和整改方案报送至管辖的交通主管部门,水路运输企业要将自查和整改方案报送至海事、交通主管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市交通委会同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容绿化局、市水务局、上海海事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检查,对突出问题,挂牌督办。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上海港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区和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于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至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推进机制牵头部门市交通委。

四、工作任务

(一)严格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1.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各相关区政府要按照市工作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属地责任,逐一排摸管辖区域内船舶和港口企业的现状和问题清单,落实区内交通、环保、水务和市容绿化等部门强化督查工作,对船舶污染物接收、港口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港口企业污水的统一纳管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杜绝偷排、乱排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12月底前完成。(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

2.提升并优化全港设施布局。在组织开展对全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排摸基础上,针对性提出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处置的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方案,促进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相互衔接、设施高效利用。于5月底前完成排摸,10月底前完成新增应急含油污水接收处置和应急化学品洗舱水接收处置点各一处。(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上海海事局配合,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3.落实水路运输企业责任。水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污染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装置,并确保相关环保装置运行正常,本市现有船舶不符合现行船舶技术标准、相关环保条例要求的,应立即整改,其中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环保整改,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完成环保及电子监管系统的整改;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管理,指导督促船员切实履行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各航运企业负责实施)

4.落实港口企业责任。港口企业要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靠泊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不得随意拒绝接受。利用移动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相关协议,9月底前完成。港口企业要完善码头自身环保设施。新建码头严格依照规范要求配置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现有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全面开展老码头专项环保自查,对环保手续不全、水污染治理措施不完善的码头要限期整改规范,10月底前完成。(各港口企业负责实施)

5.落实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对外公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设施名录。各单位要规范作业,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船舶垃圾分类纳入当地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纳入市政排水管网处置,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按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加强企业间衔接和协同,接收单位负责联系转运单位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转运至处置单位处置,9月底前完成。(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三)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6.加强船检管理。本市船舶检验机构要加强上海籍船舶检验管理,发现不符合船舶防污染要求的船舶,要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船舶营运证,12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委牵头,上海海事局、相关区政府配合,船舶检验机构具体实施)

7.加强海事监管。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发证船检机构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严禁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船舶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监管,提升现场监管频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每月对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牵头,相关区政府配合)

8.加强环保监管。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12月底前完成;要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对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上海海事局配合,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

9.加强港口执法。市区两级港口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企业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11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委牵头,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

10.加强联合监管。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的联合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的全覆盖监管,10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配合)

(四)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11.完善船舶生活污水环保设施。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岸上设施配套。确保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收集交岸处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成本市400总吨(不含400)以下的内河船舶环保及电子监控系统的改造,11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上海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上海分社配合)

12.完善全港接收处置能力。在全港接收处置能力全面排摸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上海港船舶污染物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衔接能力,以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等为重点,规范全港污染物接收和处置能力,10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事局、市水务局配合)

13.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现有码头的环保设施,出台地方老旧码头环保设施评估要求,督促老旧码头补办环保相关手续,完善环保设施。12月底前完成。(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

14.着力提高港口岸电使用率。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中明确的岸电建设任务,推进内河集装箱码头、水上服务区、年吞吐量百万吨以上码头的岸电设施标准化改造;加强岸电设施运行数据的监测、统计,12月前完成。(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牵头,相关区政府、上海电力公司、上港集团等相关港航企业实施)

严格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着力提高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加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行政监管,通过发起上海港绿色公约、组织航运企业制定船舶岸电改造计划、给予通航优先等形式,引导靠港船舶积极使用岸电,到2020年底,集装箱、邮轮泊位的岸电使用明显提高。(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牵头,相关区政府、上海电力公司、上港集团等相关港航企业实施)

15.加快推动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和运营。根据本市船舶LNG加注站布局规划,加快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工建设和运营使用。2020年4底前,上海港完成1座内河船舶LNG加注站的投入运营(浦东老港);9月底前实现另一座LNG加注站的开工建设(崇明);年内抓紧研究编制上海LNG车船对接操作规程的标准,在嘉定区蒙畅码头、浦东新区宣桥水上服务区、闵行中燃塘口船厂等码头试点开展LNG车船对接加注作业,作为固定式加注站点布局完成前的临时过渡。(市交通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事局配合,相关区政府组织实施)

16.加强长三角船舶排放控制区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联合监管机制,保障合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加强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同步实施更严格排放控制区要求的可行性研究。(上海组合港管委办牵头,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配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上海港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各单位要于2020年5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认真开展整治动员部署。

(二)加强监督考核。

市各相关部门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每月末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市交通委。市交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每月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并报市政府。

(三)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港口污染治理良好氛围。加强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推进社会共治。

附件: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项目推进表

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项目推进表

序号 标题 任务 时间节点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实施部门 备注
1 严格落实政府管理责任 切实落实属地责任 进一步完善区内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进一步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的应急处置能力,组织开展区内整治工作督查工作。 12月底前     相关区政府  
2 提升并优化全港设施布局 组织开展对全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的排摸,在排摸基础上,针对性提出船舶和港口污染物处置的优化能力,进一步完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现状,促进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相互衔接、设施高效利用 5月底前 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上海海事局 相关区政府  
全市完成新增2家含油污水接收处置的企业和应急化学品洗舱水接收处置点各一处。 10月底前
3 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水路运输企业责任 按规定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处置装置,并确保相关环保装置运行正常,本市现有船舶不符合现行船舶技术法规、标准环保要求的,应立即整改,400总吨及上船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保整改. 6月底前     各航运企业  
400总吨以下船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环保整改;要加强船和船员的管理,指导督促船员切实履行船舶污染防治责任。 11月底前
4 落实港口企业责任 严格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靠泊船舶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不得随意拒绝接受,利用移动设施接收船舶污染物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相关协议。 9月底前     各港口企业  
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现有码头环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开展老码头专项环保自查,对未按规定进行环保验收、未落实环保验收整改意见的要及时整改规范。 10月底前     各港口企业  
5 落实接收、转运、处置单位主体责任 进一步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对外公布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单位、设施名录。各单位要规范作业,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船舶垃圾分类纳入当地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纳入市政排水管网处置,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按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加强企业间衔接和协同,接收单位负责联系转运单位将接收的船舶污染物转运至处置单位处置。 9月底前     各相关企业  
6 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强化船检管理 要加强船舶检验管理,发现不符合船舶防污染要求的船舶,要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交通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收回船舶营运证,相关船舶予以强制淘汰。 12月底前 市交通委 上海海事局相关区政府 船舶检验机构  
7 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加强海事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上海港航行、停泊、作业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发证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严禁船舶违规排放污染物,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船舶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监管,提升现场监管频次,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每月对社会公布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 每月公布 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 相关区政府    
8 加强环保监管 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要按照交办海〔2019〕15号文件要求,根据职责对船舶水污染物及其预处理产物在岸上转移处置实施分类管理,加强对船舶污染物转运处置、港口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管. 12月底前 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 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上海海事局 相关区政府  
9 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加强港口执法 市区两级港口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企业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11月底前 市交通委   相关区政府  
10 加强联合监管 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的联合检查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的全覆盖监管。 10月底前 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上海海事局 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相关区政府    
11 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完善船舶生活污水环保设施 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加强监管,同时进一步完善岸上设施配套,确保400总吨及以上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收集交岸处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成本市400总吨(不含400)以下的内河船舶环保改造。 11月底前 市交通委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上海海事局上海船级社    
12 完善全港接收处置能力 在全港接收处置能力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上海港船舶污染物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衔接能力,以船舶生活污水为重点,规范全港污染物接收和处置体系。 10月底前 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 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事局市水务局    
13 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改造完善港口自身环保设施 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现有码头的环保设施。 12月底前 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 市水务局 相关区政府  
14 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着力提高港口岸电使用率 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明确的岸电建设任务,内河码头岸电设施实现全覆盖。试点推进内河重点码头、水上服务区的岸电设施标准化改造。加强岸电设施运行数据的监测、统计。 12月底前 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 相关区政府上海电力公司上港集团 相关港航企业  
严格实施《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加强对港口、航运企业监管,着力提高港口岸电设施使用率,加强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行政监管,通过发起上海港绿色公约、组织航运企业制定船舶岸电改造计划、给予通航优先等形式,引导靠港船舶积极使用岸电。集装箱、邮轮泊位的岸电使用明显提高。 12月底前 市交通委上海海事局 相关区政府上海电力公司上港集团 相关港航企业  
15 加快推动船舶LNG加注站建设和运营 上海港完成1座内河船舶LNG加注站的投入运营。 4月底前 市交通委 市发改委市规土局市生态环境局上海海事局 相关区政府  
实现另一站LNG加注站的开工建设。 9月底前
抓紧研究编制上海LNG车船对接操作规程的标准。 12月底前
16 加强上海港船舶排放控制区执法检查 保障上海低硫油供给,提高过境船舶用油检查力度。开展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核心港口同步实施更严格排放控制区要求的可行性研究。 12月底前 上海组合港管委办 上海海事局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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