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需求增加,船舶回收面临挑战
发布时间:2025-03-06 109 次浏览
随着回收场准备在未来几年处理大量报废船舶,相关法规正在收紧,这对那些希望在处置旧船时获得报废奖金的船东来说意义重大。
DNV刚刚发布的一份文件概述了船东在准备回收其船舶时必须遵守的三个主要监管标准的要求。船舶回收最多的四个国家是孟加拉国、印度、巴基斯坦和土耳其,尽管最近这些国家的活动非常有限。
这份名为《船东的安全与绿色回收》的文件列出了合规所需的即时义务和长期战略。国际海事组织的《香港国际船舶安全与环境无害化回收公约》(HMC)将于6月26日生效。不过,到目前为止,只有24个国家批准了这项规定。
然而,必须遵守规定的不仅是悬挂香港公司旗帜的船舶的船东;根据DNV的文件,所有其他要回收的船舶都必须遵守,非香港船级社船舶的船东必须向其船级社或认可机构(RO)寻求正式的合规声明。
第二个标准是欧盟船舶回收条例(EU SRR),该条例于2018年生效,设定了更严格的标准。DNV表示,截至今年1月,只有24个国家签署了该协议。虽然印度次大陆上的一些回收设施现在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的公约,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符合欧盟SRR的规定。然而,土耳其的一些设施确实符合欧盟的规定,欧洲和美国的各种小型回收设施的容量非常有限。
DNV首席顾问Tone Knudsen Fiskeseth评论道:“在等待香港当局对其拆船设施实施独立检查和授权制度的同时,我们建议船东在选择拆船设施时进行自己的尽职调查,特别是在非欧盟上市设施进行拆船的船舶。”
DNV文件为船东制定适当的回收策略提供了指导。这应考虑到欧盟对可持续性实践的更严格要求,特别是处理废物和有害物质的系统。
第三个需要考虑的法规是国际条约《巴塞尔公约》,该公约侧重于危险废物的跨界转移,包括用于回收的船舶。一些人认为,船只在到达回收目的地之前不应该被视为“废物”,因为在一个活跃的市场中,被拆解的船只有时会被出售作进一步的交易。
然而,欧盟采取了与《巴塞尔公约》相同的做法。DNV文件提供了船东如何遵守全球和地区法规的详细信息。
Fiskeseth警告说,对更好的回收过程的要求,加上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报废船舶被回收,可能会对回收场能够支付的价格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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