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规范船舶智能航行功能报备管理 推动长江干线智能船舶安全有序发展
发布时间:2026-03-27 324 次浏览

通知明确,凡在长江海事局辖区航行、停泊、作业,具备智能辅助航行、自主航行或远程驾控等智能功能的船舶,均需按照要求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报备责任主体为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报备所需材料共五项,分别为长江干线智能船舶航行功能报备申请表、智能航行系统技术说明书、智能系统功能测试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以及产品认证证明(如有)。其中,智能航行系统技术说明书需包含功能分级、系统构成、软件版本、硬件清单等核心内容。
报备流程方面,报备人应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监督处提交报备材料;若船籍港不在长江海事局辖区,船舶需向进入辖区首个停靠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海事管理机构接收材料后,将对报备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长江海事局。
通知对报备时限作出明确要求,已安装智能航行功能设备的船舶,报备人须在2026年4月25日前完成报备;拟新建或通过改建加装智能航行功能的船舶,需在项目实施前完成报备。
长江海事局强调,报备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智能船舶研发单位应配合做好报备工作。该举措将进一步推动长江干线智能船舶管理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全媒记者 王丹宁 通讯员 王沁沁
本文标题:长江海事局规范船舶智能航行功能报备管理 推动长江干线智能船舶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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