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南京疫情期间惠企扶持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0-06-06    520 次浏览

 


一、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01加大财政支持。对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其对地方的税收贡献额给予补助;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补助比例由10%提高到15%;对涉及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实际,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奖补。02加大信贷支持。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稳定增长。对于单笔1000万元(含)以下且单户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业务,免收转贷基金费用,因疫情造成的逾期罚息暂予减免。5000万元以下的转贷基金业务,豁免“一事一议”手续。03给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在落实银发〔2020〕29号文件关于适当下调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市财政整合调剂各类专项资金5亿元,对小微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3个月。04降低社保费用。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内缴清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05降低房租成本。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对参与疫情房租减免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根据实际收取的房租收入减免相关税费。06提前下达财政援企资金。对现有市级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优化调整,支持对象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餐饮、住宿、批零、文娱、交通、物流以及外贸等中小微企业倾斜。各专项资金上半年的资金安排原则上在一季度拨付到位。
二、南京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大力推进落实援企稳岗政策。为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加大力度、加快节奏发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因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经工信、发改、人社、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快速认定,可缓交养老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后6个月,所欠缴养老保险费在疫情解除一年内缴清,免除滞纳金。建立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分类分层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传统服务行业和中小企业,以及开展疫情防控工作的重点企业和个人实行财税优惠政策。
会商财政等部门,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并按规定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以工代训补贴。
暂停与技能人才评价有关的各类评价及认定工作。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现场领证、补证及换证等工作,对留存证书和确有急需的遗失补证和错证换发,接受网上申报,实行“不见面”办理,通过邮寄送达证书。
三、南京市工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01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就近采购技改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15%给予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中小微工业企业正在实施的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并已取得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核准批复;
2、企业就近采购技改设备发票日期在2020年2月至4月。02对生产防疫产品的重点企业,分时段给予奖补。奖补面向两个重点方向,分别对企业购置防疫物资生产设备给予费用补贴、对企业生产防疫物资产品给予价格补贴:
2020年1月23日至2月20日购买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并实际投入生产的,口罩品类给予设备购置额100%比例奖补,其他品类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50%比例奖补;2020年2月21日至3月20日购买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并实际投入生产的,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40%比例奖补;2020年3月21日至4月20日购买防疫物资生产设备并实际投入生产的,给予不超过设备购置额30%比例奖补。单个企业奖补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奖补范围企业在生产原料大幅上涨情况下,销售终端防疫物资产品价格未上涨的,可根据产品类型给予价格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申报时产品市场价格确定。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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