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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中欧班列新模式给企业带来了哪些便利?

发布时间:2021-12-06    254 次浏览

 

说案例

案例描述:苏州联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主要出口家居用品、宠物用品等,客户群体主要位于欧洲、俄罗斯等国。疫情期间,传统的海运、空运方式通关效率大大降低,了解到苏州中欧班列运力稳定,与该公司出口产品包裹小、散件多等特点非常匹配,迫切需要通过中欧班列物流通道将跨境电商货物运往欧洲。

据南京海关所属苏州海关了解,该企业于2020年9月入驻苏州高新区综合保税区,申请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通过海运和铁路出口家居用品至欧洲各国,出口量较大,其中企业对企业的跨境出口占比较高。疫情期间海运物流不畅,铁路货柜紧张,企业业务发展受阻,该公司积极向所在地海关了解跨境电商B2B出口优势和企业资质要求,尤其对跨境电商B2B通过中欧班列转关出境需求非常迫切。

处理结果:经所在地海关政策解读和专题辅导,协助该企业迅速办理了相关资质申请,并对9810模式下的海外仓进行了备案,顺利完成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清单模式和9810清单模式申报。同时,在企业出口旺季,与铁路、邮政等部门实现区域、口岸的联动监管,充分发挥中欧班列通路优势,打造“属地监管-转关运输-班列出境”作业模式,在省内首开中欧班列跨境电商专列,享受了改革带来的便利。

企业收益:一是简化了企业申报手续。企业通过网上传输交易订单、海外仓订单等电子信息,并且全部以标准报文格式自动导入,报关单和申报清单均无纸化;二是简化申报流程,降低了企业通关成本。该企业在苏州综试区申报9710/9810清单,可申请按照6位HS 编码简化申报,减少了企业的申报成本;三是物流和查验便利。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既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转关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还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该企业现以清单模式申报,转关至阿拉山口离境。2021年1-9月,该企业通过中欧班列(苏州)发运出境跨境电商出口货值已突破亿元。

讲政策

在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文件依据:《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

根据2020年第75号公告的规定:

(一)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达境外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或境内企业将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物流送达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购买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四)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应当在海关开展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七)海关实施查验时,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海关查验。海关按规定实施查验,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八)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也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

依据以上条款,本案例中的企业符合开展跨境电商企业的相关要求,所在地海关依法指导企业办理了备案手续,勾选相应的企业类型,并对企业信用等级、使用海外仓情况进行审核,然后向南京海关职能部门申报,办理了出口海外仓业务模式备案。

本案例中企业在苏州综试区,申报清单符合简化申报要求,可以享受简化申报的便利。同时根据跨境电商通关和物流模式多元化特点,该企业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既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又可采用“跨境电商”模式进行转关。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时效更强、组合更优的方式运送货物,同时享受优先查验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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