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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10-30    470 次浏览

 

 据中港网消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近日发布《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第20号),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5%m/m的燃油,进入我国内河船舶排放控制区不得使用含硫量超过0.1%m/m的燃油(2022年扩大至海南水域)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 m/m的自用燃油。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70届会议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球范围内实施船用燃油硫含量不超过0.5% m/m的规定,并出台了相关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修正案、导则和通函等。为有效实施国际海事组织全球船用燃油硫含量限制的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了《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公告,要求各相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遵照执行。
 
根据《实施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 m/m的燃油(以下简称合规燃油);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 m/m的燃油;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 m/m的自用燃油。另外,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前述要求。上述“替代措施”系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实施方案》还对船舶使用、装载燃油和替代措施,船舶使用和装载燃油信息报送,供油单位备案及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对船舶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处置措施,要求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违规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解决不合规燃油紧急措施的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Circ.881),可采取卸载不合规燃油的措施,或者经所在港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将不合规燃油留存船上并提供不在我国管辖水域使用不合规燃油承诺书;国际航行船舶卸载不合规燃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有关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规定,向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实施方案》还提出了具体的保障措施,海事局将在全球限硫令实施前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燃油报告信息系统;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将加强对到港国际航行船舶以及供油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监督船舶使用合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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