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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03    72 次浏览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海关总署、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3号设置的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二、对以保证金形式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解除后,企业凭财务收据到主管海关办理保证金及利息退还手续。利息计算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基准利率,计息起始日期为保证金交至海关指定账户之日,截止日期为海关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
本公告自2018年2月2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14日

海关事务担保是什么?
“海关事务担保”是指(与海关管理有关的)当事人在向海关申请(从事特定的经营业务或者办理特定的海关手续)时,其本人(或海关认可的第三人)以向海关提交现金、实物或者保证函等财产、权利,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
《海关法》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建立海关事务担保制度是解决简化手续、加速通关与严密监管、防范风险这一对海关管理矛盾的有效方法之一。
哪些情况适合海关事务担保?
根据现行的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五)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现在又增加了一种情况,就是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2号《关于全面取消加工贸易台帐保证金制度过渡期结束后有关业务办理事宜的公告》所提到的——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企业不再到银行开设保证金台帐,按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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