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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信用证的含义、性质和特点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8-13    123 次浏览

 



零、前言和概述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汇付(Remittance)和托收(Collection)是最常用的三大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信用证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始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信用证单据是所有国际贸易单证中专业性最强、要求最严格、做起来难度最大的一种。可以这样说,如果我们把信用证单据的制作知识掌握好了,托收和付汇的单据就会迎刃而解。
鉴于L/C信用证业务的理论性、专业性和可操作性都极强、要想真正掌握好这一门知识,还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加之以国际惯例为主题的有关信用证的理论知识内客比较多、篇幅比较长、难度比较大,所以本文只简略介绍一下信用证的定义、性质和特点。具体的信用证条款、处理方法,以及注意事项等就不介绍了。
一、L/C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Issuing Bank)应申请人(通常为进口人Importer/Buyer)的请求,代表申请人向受益人(Beneficiary通常为出口人Exporter/Seller)开立的一种不可撤销的有条件的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不可撤销”(Irrevocable)的意思是:
1)信用证一经开立,开证行就要自始至终受到其信用证条款的约束。
2)在信用证的有效期限以内,不经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随意修改信用证条款,更无权私自撤销信用证。
“有条件的保证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是指:
只要受益人不折不扣地满足了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一定按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二、L/C信用证的性质
信用证支付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关于这一点,我们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去理解:
1)在理论和法律上,开证行首先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的责任。受益人(卖方)直接去找开证行收取款项,而不是去找买方(信用证的“申请人”)。
2)银行(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支付款项只以“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为前提,而不以买方的意愿和能力为条件。也就是说,从理论和法律上讲,只要受益人(卖方)提交的信用证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和相关国际惯例的规定,即使此时买方不愿意支付款项,或者买方此时已经破产倒闭了,银行也要照样攴付款项。

三、L/C信用证的特点
1)L/C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
信用证依据买卖合同,但不受合同条款约束。可以这样认为,信用证条款是最新的合同条款,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符——受益人(卖方)可以不接受这些条款,通知买方将其修改过来;如果卖方不对此提出异议,则表示默认了这些新的合同条款,即原买卖合同条款就被修改为信用证条款了,卖方就只有按照这些条款去履行,才能获得信用证款项。
2)L/C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
银行只看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不管实际交货的情况如何。关于这一点,大家可以参见“UCP600”第5条。具体可以通过以下三层含义去领会:
(1)如果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没有“不符点”,银行就一定付款。
(2)如果单证不符,或者单单不符,银行就有权拒付,或者在扣除一定金额的约定款项后,接受单据、支付货款。
(3)银行不考虑卖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情况如何。即使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并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或者基至根本就没有装运货物(信用证单据上填写的内容全部是伪造的),但只要这些单据在表面上(单据的填写内容、签署及背书)完全符合信用证和国际惯例的规定,银行也照样付款不误。
虽然,国际商会针对屡屡发生的信用证诈骗案件已经出台了一个“欺诈例外原则”,就是当开证行发现受益人在履约中具有欺诈行为时,有权请求法院判决该银行停止支付信用证款项。但该原则真正实施起来也具有不小的难度。一是跨国取证(收集、获得受益人欺诈的证据)较难;二是时间跨度过大(等到欺诈败露、法院判决下来时,支付的时限早已超过了,开证行的拖延支付往往“赖”不到那么长时间)。因此,“'欺诈例外原则”迄今还只是一个“动议”和设想,它在短时间内还是难以改变信用证“单据买卖”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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