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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3-03-27    54 次浏览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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