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4-10-31 217 次浏览
11月1日起,新修订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新《规定》的实施,将加快推进新时代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体系和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河北省“向海发展、向海图强”战略实施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据了解,近年来,河北省港口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辖区船舶进出港达30.7万艘次,“三港四区”货物吞吐量达13.6亿吨。其中,唐山港货物吞吐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二,辖区水域船舶交通流量大、通航密度高。河北省辖区入海河口众多,河海相连,海上旅游、海洋牧场、海上垂钓、乘潮赶海等海上休闲娱乐新业态发展迅猛,涉海活动和海上运输之间矛盾日益凸显,传统风险与新业态发展风险交织。同时,河北省海域大风、大雾、大浪等影响海上船舶安全的灾害性天气次数有增无减,海上通航环境更加复杂多变,带来的不确定性海上风险明显增加。2020年至2023年,河北省、市两级海上搜救中心共处置海上险情 202起,遇险人员1832人、遇险船舶125艘次,平均每7天发生1起险情,每天有1人在海上遇险,每月有3艘船舶在海上遇险。
《规定》作为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唯一一部地方政府规章,自2010年公布施行后,对维护河北省海上交通秩序、保障海上人民群众生命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定》修订工作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穿始终,运用改革思维破解海上搜寻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把海上搜救实践当中被证明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上升为规章条款,吸收借鉴其他省份的立法经验,实现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新修订的《规定》明晰了海上搜救的原则,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进一步压实搜救责任体系,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海上搜救中心,并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细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成员单位部门的职责;进一步规范海上搜救工作,完善了预警、险情报告和信息发布制度,突出了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地位,增加了海上搜救专家支持和医疗救助内容;强化了海上搜救保障措施,对装备技术支撑、社会力量建设、应急演习演练等作出系列要求,形成了河北省海上搜救应急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
下一步,河北省海上搜救中心将对《规定》进行全面宣贯,推动《规定》精神及具体条款落实,并不断总结评估,力争对河北海上搜救应急工作发挥促进作用。
全媒记者 甘琛 通讯员 刘勇
本文标题:新修订的《河北省海上搜寻救助规定》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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