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发布时间:2021-06-29 263 次浏览
海关总署发布公告,为认真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着力培养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复制推广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公告,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和第92号中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该公告显示,自2020年7月1日起,在北京海关、天津海关、南京海关、杭州海关、宁波海关、厦门海关、郑州海关、广州海关、深圳海关、黄埔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本文标题:海关总署: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本文链接:https://www.gjkdwl.com/news/kuajingdianshang-23949.html
相关信息推荐 Related Suggestion
- 沪东中华承建卡塔尔LNG船项目一期收官船开工
- 庆祝慕尼黑啤酒节,汉莎推出“传统服饰航班”!
- Tailwind扩展“Dolphin快运“服务,增加新挂靠港口
- 维天运通(路歌)上榜2025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
- 21个月以来的最低点!WCI跌破2000美元关口
- 顺丰集团签订算法协商专项集体合同
- 宁波舟山港实现滚装运输船舶保税LNG加注新突破
- 泰国亚航长途开通利雅得-曼谷直飞航线
- 国际民航早报|香港机场考虑关闭36小时;尼泊尔航空将开通广州直飞航线
- 达飞与上港能源签署重要合同
- 120艘!阿曼国有航运公司启动船队计划
- 长江船舶设计院与香港海事处签署消防船与潜水支援船设计咨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