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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港口罩能回运吗?

发布时间:2020-05-25    266 次浏览

 

北京时间2020年5月7日,美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发布了一份关于中国企业生产的口罩检测报告,报告列出部分企业的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同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在其官网上更新了“已获授权口罩”清单,即业内所知的EUA名单,原本近百家获出口授权的中国口罩企业仅剩十余家。这一突发事件立即引起了业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质疑。


接踵而来的问题是,那些已经被美国货主订购,正在或已发往大洋彼岸的口罩被拒收,是否能够得以顺利回运?


笔者认为,根据以往的司法判决,这其中存在较大的阻碍以及不确定性。


关于回运货物,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但是由于我国《海商法》之中没有关于回运货物的明确规定,所以在海运实践中的做法可谓五花八门,然而,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在我国鲜有顺利回运货物的案例。


举例而言,2019年,某知名班轮公司将一批大额货物运送到尼日利亚港口,然而货物在目的港海关进口查验中出现问题,并被收货人拒收。


事实上,托运人早在货物到港的数天前就已告知班轮公司,货物可能有回运需求,但该班轮公司依然以“不方便回运”为理由,将货物丢弃在尼日利亚港口,导致托运人无端承担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后续法院的判决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因为法院最终的判决为,该班轮公司不必承担任何的经济赔偿责任。


在笔者看来,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是民商事合同的一种,因此,在我国《海商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也理应受到我国《合同法》的规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关于合同后义务的相关规定,承运人有义务“协助”托运人回运货物。


不过,《合同法》当中提及的“协助”一词显得过于模糊和宽泛,并不明确。基于此,需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回运货物应当视为一个新的运输合同,当事人之间需要另外签订运输合同,并增加一些在正常运输合同中不可能存在的详细条款。


鉴于世界各国的疫情在进一步加重,类似事件仍有出现的可能性,再加上我国尚无针对该类行为的明确法律规定和条款约束,因此,笔者建议,托运人在向承运人订舱时,就应及时提出明确的回运要约,即一旦发生货物不能在卸货港正常卸货并通关的情形,承运人有义务协助托运人将货物回运至装货港。


此外,合同中还应明确规定,海运承运人在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应当协助托运人顺利通关,并且支付港口相关费用等。这些费用最终应由托运人连同回程运费一起支付给承运人。


*作者系北京灏礼默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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