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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贸会: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政策最清晰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4    298 次浏览

 


日前发布了针对海关总署的56和57号文的观点解读,在海贸会的500人跨境电商大佬微信群里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基于很多出口电商老大并不特别关注这个,进口电商创业者很是低调,倒是一群物流服务商很激烈。我(海贸会联合创始人Paul)特别拜访在海关/电商/邮政从业过的三栖专家快邮口岸科技创始人刘剑铮James,跟他深入讨论这56和57号文,以及进口电商发展过程中的海关和税务问题。
Paul:谈谈海关总署的56号文吧,对出口外贸电商企业有影响没?
James:那就随便说说,笔下留情哦。
总署此次公告内容最主要的核心是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条件、监管方法,严格区别了两者之间的进出境的报关待遇,免得鱼目混杂给进出口报关留下监管漏洞。
以出口为主的国内跨境电商因为经营模式的问题对出口退税、便捷通关的需求好像关注不大,他们只对结汇有兴趣。但进口跨境电商和电商物流企业对56号公告里的进口物流关务政策倒是超前关注。
Paul:货物与物品的监管是怎么回事?难道不是一样的东西吗?有什么不一样的监管要求和条件吗?
James:不一样,很大区别的。
既然海关总署提出了对网购商品的监管要求,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就明确了国家监管部门给跨境网购商品一个身份标识,也就是说跨境网购的交易属性还是与线下的国际贸易物流是有区别的,线上商品跨境交易有别于跨境免税店形式,也有别于商业快件的货样广告通关形式。线上商品的跨境交易只要保证的自用合理数量就完全可以参照行邮清关的方式来,海关总署推出了9610的特别监管代码后,接着又出台了56号公告给出了具体的通关政策。
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特点是交易单票量极多(跨境贸易合同的买卖双方),而每个交易成交的商品量又少,一吨奶粉进口可能会有500个以上的跨境买卖双方(收发件人)的信息量,跟传统的国家贸易物流的单票报关就一集装箱的有极大的区别,以前B2B纯货物报关的国际贸易形式随着跨境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完全改变成B2CB2B2C甚至是C2C等。这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最终的收货人一定是个人,而商品交易的物权转移一定是线上的,只是物权在线上转移的时间点和商品物流的具体位置不同,而存在了报关的具体形式。
而随着线上交易的物权转移,产生了货物、物品报关的具体要求。货物及物品报关的提交内容最大的区别是:货物涉及许可证,而物品没有;而物品报关则需要报关人提供收件人的详细身份信息、地址、电话、购买具体商品名称、交易订单编号。货物报关方式在收发货人的具体信息上倒是简化了。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的交易特征也采取了“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货物及物品的报关方式,但电子商务交易及物流通关的数据基本是海量信息,监管部门监管到位唯一的方式就是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信息化报关处理系统。前期的5个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信息化处理平台面对的业务方向也不尽相同。郑州的E贸易信息化平台主要是解决以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物流业务为主要侧重点来设计的,快邮口岸科技对E贸易信息化平台设计逻辑是完全是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物流清关、物流派送等全电子数据申报,实现无纸化全数据核查、核销。实现对接电子商务企业、电商物流企业、个人信息的大联网全数据交换,报关电子数据的直接采集实现数据的可靠性,监管风险及核查变得容易操作,真正实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便捷通关。目前,信息化平台唯一难点是需要解决物流关务数据的预审报和企业、个人数据直接对接的问题,这也需要试点企业完善,类似于线上申报功能(或者物流企业代申报),作用与目前线下的报关行功能相似,众所周知线下的报关行是海关的衍生部门(或者说是协助报关部门),数据来源大部分是纸质人工提交操作,数据的变动存在极大风险。
Paul:受教了。搞清楚了货物和物品的区别才能真正搞清楚报关方式不一样。海关的企业注册登记及备案管理是怎么回事?
James:企业注册登记和备案就象你们要同居需要办结婚证一样的道理。
跨境电子商务形式会产生大量的买卖双方,海关要求企业和个人登记和备案除了报关数据直接采取需求外,最重要的考虑就是可以追责。比如物品通关都简化到不需要你们每个交易订单提供合同了,还不许人家要求你去注个册备个案?
既然是要追责,那就是证据链条和锁定对象的问题了,所以各主体企业都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通关平台实现联网对接。
海关2014年56公告里没有限定境外电商企业和个人不能注册登记和备案,按照政府负面清单管理的原则理解,那各个属地海关就 一定可以开放的了。据我所知原来的郑州E贸易试点,郑州海关是不对外企开放,不知道他们那时咋想的,跨境电商的基本属性是全球不分区域的,线上的商业特征是有线下的商业特征能一样么,工商、税务、海关还能照搬线下监管模式么?李克强总理的强力推动政府负面清单管理的思路太最正确了,是一条深化改革的好路子。
Paul:看来中国的海关还是很开明和进取的,负面清单管理这个非常棒哦,那海关如何做到进出境货物、物品的通关管理和监控?
James:这就得好好聊聊了,这是个大学问哪,你操作不当容易就掉坑里。主要谈进口,大家都知道,货物和物品的监管方式和进口征税方式是不一样的。货物是国际贸易通行的说法,货物征税有关税 、增值税、消费等税种,海关征收关税和代征增值税,政府征税主管部门都不一样;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贸易个人物品通关是我们现在海关的明确说法(这点很强悍,呵呵)。行邮税是海关主管征收的税种(行李物品和邮寄物品的税种),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合二为一,所有跨境电子商务只要你按物品通关,那么其他单位要的税种就收不到了。(其他税种的征收单位找谁哭去?当然我们国家也在搞税收改革,税收体制改革完成时也就引刃而解了)既然是合二为一,行邮税率相对某些商品要高一点,当然生活必须品是绝对比货物征税要低得多,个人物品征税还设有50元起征点,意思是向个人征税少于50元就以下就不用征。(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2第15号的进境物品归类表和完税价格表) ,我们国家的进出境物品征税方式是行邮税,原来国家设定行邮税的初衷是照顾给境外华侨和留学生邮递物品需求的,所以征收行邮税的另一重大原则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物品。
现在的问题是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在各种进口渠道,海关在什么情况下按货物和物品来监管征税?如何查验监管?以下是目前国内现有的渠道。
(一) 目前各试点城市的保税进口清关模式
其一,保税监管场所的设定快件物品清关本来就与海关监管原则冲突。国外商品(暂时定名为商品,不区分货物还是物品)进入保税监管区是以一般贸易报关进区保税监管,还没涉及到征税,但一定涉及到国家商检和进口商品许可批复。要求跨境电商企业商品备案时,那么就得要求你进口的商品是符合国家商检和进口许可的。跨境电商企业线上销售的商品大都是国外生产的产品,国外产品的质检报告代替不了中国的质检报告。海关56号公告只是解决了商品征税的条件和依据,但没解决商务部及中国商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的进口政策,所以只要涉及到质检和许可证,那么保税模式这一点上就是极大的门槛,而且不可能突破。
其二,跨境电商供应链仓库前置,售前批量商品放在中国保税区的保税仓(相当于我们出口电商的海外仓)。跨境电商商城平台(不管是B2B还是B2C的电商平台)的线上交易后,按交易订单的商品、价值、买卖双方等信息提供第三方物流委托报关出区,核销保税仓入区商品账册。这里也会存在一个物权持有人转移逻辑不清晰,单证或者说电子数据强转为B2C,化整为零逃避征税的风险。你用交易数据证明了物权转移给了个人,出区按个人物品申报,数量核销一致,那么进区是按货物和出区是按物品的报关属性你如何解决,他们的监管征税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也就是说根据电子交易数据强制转化关税的征收方式,完美的实现蚂蚁搬家,那么可以做到零征税的哦。举例:比如B进口1000罐奶粉化为500个人C报关就不需要征税,因为奶粉完税价格是200,税率是 10%,两罐征税价格是40元,没到个人50元起征税点,所以免税。
综上两点,本次海关总署2014第56号公告对保税模式没有实际意义的推动,估计还是只能在限商品、限价值、限数量、限企业四限的方式下继续撑着。唯一可以行得通且走得快的模式就是c2c(我以前讲的集货模式),入区时就是快递企业集中的个人物品、出区也是,其实就是做快件监管场报关模式,保税备货模式有点扯。
(二)目前快件监管场进口清关模式
目前机场、陆运、港口商业类性质的快件清关场(指的是除邮办监管场外的,比如UPSDHL、顺丰等快递企业入驻的快件监管场)进出境快件分为三类:文件类(kj1报关单)、个人物品类、货物类(免税KJ2报关单,征税KJ3报关单)。货物类指的是企业间往来少量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所以虽然是按货物类清关也是参照行邮征税的方式超出50的征税,并简化报关手续,无需合同,只要填KJ2或KJ3报关单即可,这点跟本次56号公告的货物及物品申报清单相似。
本次56号公告的政策比现有的快件监管政策(详见海关总署令147号公告)的个人物品清关和货物清关都有极大的优势。大家都只知道,因为现在的快件监管场海关对个人物品的清关方式实际是很谨慎的,基本没让快递企业以个人物品的方式报关,最多按货物类的方式清关,个人物品清关政策的特征没有充分体现。本次公告对跨境网购商品给与一个明确的认定,符合个人自用特征及合理数量就可以按个人物品清关,56号公告的政策与快件监管场的监管政策形成了优势互补!
政策互补,但通关系统平台却不能互补,快件监管场用的是快件管理系统,主要是靠快递物流企业自己将快件数据上载或导入系统内,数据采集和整理都是人工操作完成,而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的货物、物品交易的原始数据却是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直接与海关联网对接,从而提高报关数据申报效率。
海关后台的查验布控、风险控制系统功能基本都相似,比如EDI快件报关数据审核,货物、物品品名控制,申报人额度管理,X光机、同屏对比系统等。
所以,总署56号公告的出台对快件监管场来说是一注强心针,现在只需完善关务预申报系统了。
(三)国家邮政快件监管场进口的邮路清关渠道(万国邮联的邮路清关)
中国邮政速递的跨境电子商务的物流产品进出口都有,各省邮政速递公司的路由都在不断优化,瞄准的就是跨境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市场。本次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事宜的公告,对邮政部署的邮路进出口快递产品来说是如虎添翼。
进出口邮路本来就一直都是再按个人物品清关,只是业务量不大。邮办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个人物品属性没明确前,不敢放量清关,毕竟还是属于跨境贸易性质。
作为物流企业来说,出口退税的关键节点就是出口报关单,只要海关认定此次公告的货物、物品申报清单作为出口凭证,结汇、退税就都解决了,当然自身企业的信息化系统也得完善,才能与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实现电子数据提交。
一句话,他们只需要跨境电子商务的商品是可以按个人物品清关的,那就行了,这公告貌似就是为他们量身定做的。
Paul:看来邮政今后的收益会最大哦。那你最终怎么看海关总署的56号文。
James:此次海关总署56公告的出台,目的是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给跨境网购给了一个可以在关务政策上找到属性的认定。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给出的指引,象征的意义大于目前可操作的实际意义。但随着政府对外贸易其他管理机构的政策相继出台,跨境电子商务的政策一定会越来越符合实际,变得可操作性。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渠道的打开并有效监管,代购水客的灰色通道自然也就消失了,即堵也疏,那么老百姓的跨境网购需求也能得到真正实惠。
Paul:谢谢James,今天时间有限,我们就谈到这里吧,james,我准备把这篇文章发给海贸会的会员学习下,可以吗?
James:当然可以,海贸会作为国内最大的跨境电子商务组织,会员都是跨境电商的企业与老板,我很希望我的分享能给大家带来价值。不过这也只授权给海贸会独家发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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