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湄洲湾口船舶定线制》和《湄洲湾口船舶报告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6-29    447 次浏览

 

为维护湄洲湾口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现发布《湄洲湾口船舶定线制》《湄洲湾口船舶报告制》,于2020年7月1日正式施行。

凡航行于适用水域的相关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湄洲湾口船舶定线制》《湄洲湾口船舶报告制》,并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特此公告。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

1.参考海图、坐标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3001、64111、64131;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 14170、14171。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2.定线制的范围

本定线制由三个分道通航制、两个警戒区和一条双向航路组成:

2.1 第1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带

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2海里:

24°52′54.0″N,119°03′18.6″E;

24°53′56.4″N,119°04′22.8″E;

24°53′41.4″N,119°04′25.8″E;

24°52′45.6″N,119°03′28.8″E。

(2)边界线

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3′06.0″N,119°03′04.8″E;

24°54′18.0″N,119°04′18.0″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2′33.0″N,119°03′43.2″E;

24°53′19.2″N,119°04′30.0″E。

(3)通航分道

东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9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43°(真航向)。

西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5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23°(真航向)。

2.2 第2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带

第2 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2海里:

24°54′47.4″N,119°05′33.0″E;

24°54′51.0″N,119°05′18.0″E;

24°55′45.6″N,119°06′14.4″E;

24°55′37.2″N,119°06′24.0″E。

(2)边界线

第2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5′57.6″N,119°06′00.0″E;

24°54′55.8″N,119°04′56.4″E。

第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4′42.0″N,119°05′55.2″E;

24°55′24.6″N,119°06′38.4″E。

(3)通航分道

西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34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23°(真航向)。

东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07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43°(真航向)。

2.3 第3分道通航制

(1)分隔带

第3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1海里:

24°54′39.6″N,119°04′40.2″E;

24°54′34.8″N,119°04′34.8″E;

24°55′36.6″N,119°04′20.4″E;

24°55′37.8″N,119°04′26.4″E。

(2)分隔线

第3分道通航制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5′37.2″N,119°04′23.4″E;

24°56′06.0″N,119°04′16.8″E。

(3)边界线

第3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4′18.0″N,119°04′18.0″E;

24°56′01.8″N,119°03′55.2″E。

第3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

24°54′55.8″N,119°04′56.4″E;

24°56′10.8″N,119°04′39.6″E。

(4)通航分道

北向行驶(进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东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分别为0.3海里和0.35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分别为0.88海里和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48.8°(真航向)。

南向行驶(出港)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西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分别为0.3海里和0.35海里,通航分道的中心线长度分别为1.17海里和0.5海里,主交通流向为168.8°(真航向)。

2.4 双向航路

设在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范围内:

24°56′10.8″N,119°04′39.6″E;

24°56′01.8″N,119°03′55.2″E;

24°56′31.8″N,119°03′53.4″E;

24°56′37.8″N,119°04′27.6″E。

2.5 1号警戒区

1号警戒区由以下五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4°54′18.0″N,119°04′18.0″E;

24°54′55.8″N,119°04′56.4″E;

24°54′42.0″N,119°05′55.2″E;

24°53′19.2″N,119°04′30.0″E。

2.6 2号警戒区

2号警戒区由以下五点连线构成的水域:

24°56′37.8″N,119°04′27.6″E;

24°56′31.8″N,119°03′53.4″E;

24°56′43.2″N,119°03′30.0″E;

24°57′19.2″N,119°03′51.0″E;

24°57′15.0″N,119°04′10.2″E。

3.特别规定

3.1 使用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的船舶应值守VHF10频道。

3.2 15万吨级以下(不含15万吨级)船舶应尽量避免占用青兰山30万吨级进港航道进出港,避免妨碍限于吃水的船舶安全通行。

3.3 船舶经1号警戒区进出湄洲湾应避免使用第2分道通航制分道。

3.4 使用分道通航制区域的船舶应在通航分道的端部驶进或驶出,如必需从分道的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该分道的船舶总流向形成尽可能小的角度。

3.5 船舶应尽可能避免穿越通航分道,但为了避免航行危险不得不穿越时,应当在确认没有顺分道航行的船舶接近的情况下方可穿越,并应尽可能用与分道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的船首向穿越。

3.6 帆船或长度小于20米的船舶使用分道通航制时,除应遵守有关在分道内航行的规定外,不应妨碍按通航分道行驶的机动船的安全通行。

3.7 在警戒区航行的船舶,应当特别谨慎驾驶,加强瞭望,明确表明本船航行动态或意图。

3.8 船舶在双向航路或通航分道内追越他船时,应征得被追越船舶同意后,从其左舷追越。

3.9 警戒区、双向航路、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禁止船舶锚泊。

3.10 使用本定线制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免除其履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3.11 不使用本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尽可能远离该水域。

3.12 对不遵守本定线制的船舶,由主管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船舶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报告制

1.适用船舶

本报告制为强制性船舶报告制,适用于使用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船舶:

1.1 外国籍船舶;

1.2 3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货船;

1.3 乘客定额超过50 客位的客船(渡船除外);

1.4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1.5 从事拖带的船舶;

1.6 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军用船舶不适用于湄洲湾口水域船舶报告制。

2.适用的地理范围及相关海图

2.1 适用的地理范围为湄洲湾口水域。

2.2 相关海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3001、64111、64131;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14170、14171。

2.3 坐标系

本报告制的报告线各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3.报告格式、报告内容、报告线及报告要求

3.1 报告格式

本船舶报告制格式采用IMO A.851(20)号大会决议附则中所规定的格式。

3.2 报告内容

3.2.1 一般报告内容

A 船名、呼号和国际海事组织编码(若适用)

C或D 位置(经纬度或相对于陆标的位置)

E 航向

F 航速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拖船应报告其拖带长度及被拖物名称)

DG 危险货物

U 总长及总吨

3.2.2 船舶装有AIS设备并正常使用的,可仅报告下列内容:

A 船名、呼号

G 上一停靠港

I 目的港

O 吃水

Q 缺陷及限制

DG 危险货物

3.3 报告线地理位置

3.3.1 湄洲湾南报告线:以鹅尾山东端(25°01′39″N,119°07′18″E)与剑屿灯塔(24°57′57″N,119°01′56″E)两点的连线。

3.3.2 湄洲湾口定线制报告线:以剑屿灯塔(24°57′57″N,119°01′56″E)为圆心、7海里为半径、方位050°-218°之间的圆弧线。

3.4 报告要求

3.4.1 拟使用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驶入湄洲湾的船舶,通过湄洲湾口定线制报告线时应报告3.2项中的信息。

3.4.2 拟使用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驶离湄洲湾的船舶,通过湄洲湾南报告线时,除应报告3.2项中的信息外,还应报告拟选择的通航分道。

3.4.3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事故的种类、时间、地点、损害或污染的程度以及是否需要援助,并应按照主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事故有关的其它信息。

4.主管机关、受理报告机关

4.1 主管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泉州海事局。

4.2 受理报告机关为泉州VTS中心。

5.向船舶提供的服务

泉州VTS中心可为湄洲湾水域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提供以下交通服务:

5.1 交通信息(须请求);

5.2 气象信息(须请求);

5.3 支持联合行动(须请求);

5.4 助航服务(应请求);

5.5 航行通(警)告信息;

5.6 交通组织。

6.呼叫频道和语言

6.1 泉州VTS中心的工作频道:

呼叫频道:VHF10;备用呼叫频道:VHF16。

6.2 报告制使用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无线电话通信应采用航海通信规定格式。

7.支持报告制运行的岸基设施

7.1 泉州VTS中心的系统组成有:雷达系统、VHF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及显示系统、信息传输、记录/重放系统及气象传感系统。其功能有:数据收集、数据评估与处理、信息提供、交通组织、助航服务、支持联合行动。

7.2 泉州VTS中心保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8.应急通讯

8.1 船舶遇有失控、沉没危险等紧急情况需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并迅速向泉州VTS中心报告。

8.2 船舶发生甚高频(VHF)设备故障时可通过下列电话报告:

泉州VTS中心:0595-2256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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