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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报关单上的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各是什么意思?

发布时间:2021-11-02    408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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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报关单上显示的是“收发货人”“生产销售单位”则说明这是出口报关单。如果是进口报关单则会这样显示“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出口时,收发货人填发货人;进口时,收发货人填收货人。


1.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及其附件(以下简称20号公告),出口报关单上“收发货人”栏填报规范如下:
“收发货人”栏填报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的中国境内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名称及编码。编码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海关备案十位号)任一项。(收发货人对编码的要求和生产销售单位不一样)
注意:“对外签订并执行”的“并”字,“执行”二字很重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1)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2)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
3)使用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管理的货物,收发货人应与手册的“经营企业”一致。
还应注意:收发货人栏填报的单位就是这份报关单据的“抬头”,即收货人栏填了哪个单位,就要盖哪个单位的章,即以哪个单位的名义报关。
2. 根据20号公告,出口报关单上“生产销售单位”栏填报规范如下:
1)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或委托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9位组织机构代码任一项。没有代码的应填报“NO”。(生产销售单位对编码的要求和收发货人不一样——收发货人必须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而生产销售单位没有编码或代码也行,可以填报“NO”,但是收发货人不能填报“NO”)
注意,生产销售单位分为生产单位和销售单位——生产单位通常是工厂,销售单位通常是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是指生产单位本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海关注册登记并使用自己的抬头报关;“委托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是指接受生产单位的委托代理出口的外贸公司或进出口公司。
2)有10位海关注册编码、或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加工企业编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和编码(注意“和”字,必须填中文名称和编码;没有编码的,就填报生产销售单位的中文名称,并在编码那里填报“NO”)
3)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
文章来源:-国际货代精英,欢迎分享(我的)原文地址:http://www.fjtd-logistics.com/show.asp?id=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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