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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运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都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03-04    424 次浏览

 


“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有什么区别?

海运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主要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大类。其中“基本险别”主要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附加险别”又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海上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 简称CIC)。该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根据我国保险业务的实际需要,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
在海洋运输货物的保险业务中,进出口商除了投保货物的基本险外,还可根据货物的特点和实际需要,酌情再选择投保若干适当的附加险——附加险是对基本险承保范围的补充和扩展,不能单独投保,只能与基本险一起附加投保。附加险一般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的责任范围分别为:
一、一般附加险
由于一般附加险已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内,故在投保一切险后,不存在再加保一般附加险的问题。而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该保险货物的情况和需要,还可以加保下列11种一般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T.P.N.D.)
负责保险标的物遭受偷窃或在目的地整件货物短提的损失。
2、淡水雨淋险(rain and freshwater damage)
负责遭雨淋或其他原因的淡水入侵所造成的损失。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一般负责袋装或散装货的重量短少的损失。保险人对这种损失习惯上要扣除正常损耗或自然损耗后赔付,扣除的幅度称为负赔率,通常在保险单上订明。在增减保险费率后可免扣或多扣负赔率。
4、混杂、沾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负责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混杂其他物质或污物所致的损失。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负责液体货物或有液体浸渍的货物(如湿肠衣)由于容器发生渗漏所致的损失。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ing and breakage)
负责机械设备及器具等由于外来因素造成凹瘪、碰损所致的损失。凡易碎品如玻璃器皿或盛放物品的陶瓷容器破碎所造成的损失,属破碎险范围。
7、串味险(risk of odor)
负责保险标的物由于受同舱装载的其他货物串味,如茶叶受到樟脑串味,而丧失商品使用价值的损失。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负责由于船舶在航运途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关闭通风设备或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舱内受潮发热,导致货物变质、霉烂的损失。
9、钩损险(hook damage)
负责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过程中使用钩子钩损货物或钩破包装,致使货物受到的损失。
10、包装破裂险(loss and/or damage caused by breakage of packing)
负资保险标的物在装卸过程中,包装被破坏致使货物受到的损失。
11、锈损险 (risk of rusting)
负责金属物品由于受到淡水雨淋或海水侵蚀而生锈所致的损失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是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如果投保了这种险,不论什么原因,从保险货物装上船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保险公司就按全部损失赔付。不过保险公司在赔付后要取得代位权。另外,保险公司在承保时一定要被保险人提供进口所需的一切证件,否则保险无效。
2、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有无短少、残损、变质均按商品的完好价值缴纳进口关税。如果投保了这种险,保险公司对仍需按完好价值缴纳进口关税的这种损失负责赔偿。不过投保这种险时,其保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载明。将来万一发生这种损失时,保险公司只在该保额限度内赔偿而不能和基本险的保额混为一谈。
3、舱面险(on deck)
有些货物由于体积大、有毒或有污染性必须装载在舱面。但装载在舱面的货物容易受损。为了使这类货物在受损后能得到补偿,便应投保舱面险。如保险公司承保此险后,则对货物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负赔偿责任。
4、拒收险(rejection)
保险公司承担货物在进口时,由于各种原因被拒绝进口或遭受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不过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应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证件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黄曲霉素是花生中含有的带毒性的菌素。如果花生中所含的这一菌素超过进口国家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遭没收,或被强制改变用途。如果投保了这种险,因上述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6、战争险(war risk)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捕获、拘留、禁止、扣押所造成的损失,或者由于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造成的损失,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不包括使用原子武器或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资任起讫只限于水面危险,即自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
7、罢工险(strikes)
其范围包括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的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和民变的人员,采取行动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直接损失,也包括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罢工等行为的间接损失。
8、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for short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u loon,or Macao,  简称FREC)
它是指我国大陆出口到港澳的货物,如需直接卸到保单上所载明的过户银行的仓库时,在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可延长30天,保险公司不另收保险费。30天后,如仍需延长存仓时间,则每月按0.05%的费率计收,不满二月按一月收。
上述特别附加险,可根据不同需要而加保,即使已投保一切险者,也不例外。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内,并不包括上述各种特别附加险。如投保人已加保了战争险,另需加保罢工险者,可不另行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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