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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的有关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1-04-09    63 次浏览

 

1.申请人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准备如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需要时提供)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需要时提供)

(四)装运前预检验申请书;(需要时提供)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
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等)。

(六)其他有关资料。[免征税进口的旧机电需提供海关审定的免征税证明;超过8年的进口旧机电需提供产品的状况说明(包括:设备照片、技术说明、使用情况、申明还能使用的年限、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进口旧机电用于销售的需提供内销合同或在广东境内销售的情况说明等;印刷企业进口印刷机械需提供印刷经营许可证];

(七)需办理进口机电证明文件的,申请人需在申请单“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栏注明办理地方机电证明还是商务部机电证明,同时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拟备案工作联系单》(两份盖章原件);

3.申请人向广东局监管处提交上述材料(资料初审及登记编号:广东局大楼一楼东大厅,电话:020-38290665;备案审核:广东局监管处一科,A1809房,电话:020-38290506)

4.广东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5.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6.装运前预检验人员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完成预检验工作,并根据预检验情况出具《装运前预检验报告》。

7.自2003年8月1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出具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和《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旧机电产品进口前需取得外经贸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的,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允许进口的证明文件。

8.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核查单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入境货物通关单》上注明为旧机电产品,必要时实施查验。

9.国家局办理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申请人填写备案申请书,准备上述资料后(资料一式两份,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需一式三份),由旧机电产品使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未明确使用地的,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并由该直属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国家局办理。国家局办理备案的地址:国家质检总局监管司机电处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1008房邮编:100088联系人:
10.办理备案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有关资料,产品清单应完整准确,备案书或免办证明书发出后,无特殊原因一般不予更改;特殊情况需更改时,申请人需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原因、更改内容并提供有关材料,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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