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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邮小讲堂|海关相关管理办法及公告重点梳理

发布时间:2022-05-20    34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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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_罗戈网_zcTmE95bIqNJ.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该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公布 ,自202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管理办法总共六章、四十七条。从实施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针对该管理办法本篇将着重梳理一下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内容。

※上图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官方网站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

1. 本办法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

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第七条)

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第八条)

属于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应当取得关税配额、许可证件

① 综合保税区与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进出的货物(第十六条)

②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使用保税料件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第二十一条)

③ 区内企业按照海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外发加工,外发加工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合保税区的(第二十九条)

保税、减税免税政策

 保税:

①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第十一条)

② 综合保税区与其他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第二十五条)

免税:

① 免征出口关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第十五条)       

②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境外入区基建物资、机器、办公用品等(第十二条),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流转的货物(第二十五条)

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经综合保税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符合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第十九条)

自由流转:

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转让、转移货物的,双方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送转让、转移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电子数据信息(第二十六条)

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第十四条)

2. 固化综合保税区的政策措施

关于新兴业务,新增了融资租赁、跨境电商、期货保税交割等新兴业务(第五条),明确了选择性征收关税、委托加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相关货物进出区时企业向海关申报的要求(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另外,该办法还分别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各项业务的办理时限。第二十二、二十三和二十七条则具体明确了对于固体废物的监管要求。

此外,该办法体现了机构改革后海关的新职能,增加执法依据和对象、以及检验检疫的要求;相关条款(包括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还强调了跨部门的协同治理。

当然,由于此次新规仅适用于155个综保区,占到了我国168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92.3%,仍有13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属于综保区而需按其对应的监管条文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法规,起到了统领的作用,对于具体的管理措施以及实施细节,各企业还需结合具体的法规来实施。预计相关监管政策将陆续出台后续实施细则,建议跟进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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