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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海关监管规定发展演变

发布时间:2023-05-16    138 次浏览

 

在《海关啥时候开始管国内贸易了?》中介绍了海关对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开展监管试点的背景和经过,其中,海关总署2007年第5号《关于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工作的公告》是海关管理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的基础性文件,公告中的多项内容构成海关对这项业务监管制度的核心;另外,从那时至今的16年时间里,海关的监管规定也在不断拓展创新。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些年里的变与不变。

定义

内贸货物跨境运输,指国内贸易货物由我国关境内一口岸启运,通过境外运至我国关境内另一口岸的业务。

监管方式

海关增设“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监管方式,代码为9600。

申报手续和单证

出境前,填制《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备案清单》和《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联系单》,向出境地海关申报;

进境后,填制《海关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备案清单》向进境地海关申报。

法律责任

跨境运输的内贸货物应自运输工具离开口岸出境起3个月内运抵进境口岸。逾期未运抵进境口岸的,除不可抗力的外,视同出口货物处理,由纳税义务人向海关办理相关的申报纳税手续;海关将取消该经营企业继续从事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资格,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上述方面的规定从2007年至今没有变化。

限口岸和运输路线

海关通过限定出境口岸、境外中转口岸、入境口岸,对运输路线进行明确规定。

16年来,无论是出境、入境,还是境外中转,开展业务的口岸都在不断增加:

2007:黑龙江

出境:绥芬河

中转:俄罗斯海参崴港(符拉迪沃斯托克)、东方港、纳霍德卡港

进境:上海、宁波、黄埔

2010:吉林

出境:珲春圈河

中转:朝鲜元汀里-罗津港

进境:上海、宁波

2011:黑龙江

出境:增加东宁(公路运输)

2014:吉林

进境:增加黄埔、泉州、汕头、洋浦

2015:黑龙江

进境:增加泉州、汕头、洋浦、天津、大连

2016:黑龙江

中转: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

进境:增加南沙、盐田、蛇口、福州、湛江、厦门、太仓

2020:吉林

出境:增加珲春—俄罗斯克拉斯基诺公路口岸

中转:增加俄罗斯斯拉夫扬卡

进境:增加青岛

2023:吉林

中转: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

进境:增加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

但是,仍未在各口岸全面放开,也就是说对口岸和运输路线的限制仍在。

限货物范围及运输方式

试点初期,内贸货物仅限于除国家禁止进出境货物及许可证管理货物外的货物,限使用集装箱装载,经铁路直接运送至俄罗斯口岸,使用中国籍船舶整箱(不拆、不换集装箱)承运至我东南沿海港口。

16年来,开展业务的货物范围和运输方式在不断拓展,必须使用中国籍船舶承运的规定也有所突破。

海关监管

海关对于经营企业、运输工具、货物、口岸等均有明确的监管要求。

经营企业

在黑龙江省试点时,限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还要求“资信好、规模大”,从在吉林省试点开始,仅限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运输工具、货物

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装卸作业,内贸货物与运输工具应接受海关监管。

单票货物,应由同一船舶、同一航次、同一提单,运抵同一目的港。

口岸

开展业务的口岸应属于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口企业应按照海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要求,实施封闭式卡口管理,并与海关计算机联网传输相关数据;在港口堆场内设立内贸货物专用区域和设有明显标识。

返程运输

2007年开始在黑龙江省试点时,海关总署曾明确“在试点阶段,暂不考虑东南沿海货物经相同渠道进入黑龙江”。

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42号《关于拓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试点业务范围的公告》,允许从事黑龙江省、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企业使用返程集装箱,运输除涉及出口许可证件管制类商品和涉及征收出口关税商品外的货物;返程货物集装箱由海关在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进境口岸施加关锁,并经内贸货物跨境运输路线运返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出境口岸。

返程运输限制得以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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