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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这一商品征收最高267.4%的保证金

发布时间:2020-07-21    253 次浏览

 

2019年7月23日,我国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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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裁定,商务部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存在倾销,国内正丙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具体为,自2020年7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正丙醇。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丙醇;别名:1-丙醇、丙醇。


英文名称:n-Propanol、n-Propylalcohol、1-Propanol、1-Propylalcohol、Propan-1-ol、Ethylcarbinol 或1-Hydroxypropane,简称NPA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210。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1.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254.4%


2.欧季亚公司(OXEA Corporation)  267.4%


3.其他美国公司(All Others)  267.4%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2020年7月27日前,向我国商务部提交书面评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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