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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际承运人,你真理解对了吗?

发布时间:2021-11-01    302 次浏览

 











导读








在道路货运业务中法律主体包含:托运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本文将就实务中的实际承运人概念进行探讨。
01实际承运人定义





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海上货物运输领域,最早我国参照《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引入这一概念。依《海商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其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为:



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此外道路运输行业最早对实际承运人概念进行具体描述,是在2019年9月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第一章第2条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根据网络货运经营所参照的《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与《省网络货运经营信息交互系统》中对网络货运经营中实际承运人的说明为:



与网络货运经营者签订运输合同,实际完成运输的经营者。



根据《道路运输术语(征求意见稿)》4.3.8中对实际承运人的定义如下:



接受网络货运平台经营者的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与《办法》的定义一致)



综上所述,实际承运人即自己名下有运输车辆并能完成货物实际承运的运输单位或个人,其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根据委托实际履行全部或部分运输;
2. 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与驾驶员;
3. 以自己的名义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4. 实际承运人不得再进行货物转包。
02实务中的实际承运人



我们来分析实务中经常出现的两种典型情况:



1. 承运人为运输企业(包括网络货运企业),将业务转包给另一家运输企业。



这种情况下,判定实际承运人需要对承包的运输企业进行分析。如果该运输企业再次将运输业务转包给第三方,则该运输企业并非实际承运人。因此,在承运人为网络货运企业的情况下,该转包方式并不符合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2. 承运人为运输企业(包括网络货运企业),将业务转包给一自然人。



假如该自然人具备符合要求的车辆,并有相关运输资质,直接进行承运,则该自然人为实际承运人。假如该自然人名下无运输工具,但其将车辆挂靠于某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企业,并独立进行承运,则该自然人为实际承运人。



因此,我们发现,在运输实务中,实际承运人只存在以下2种类型:



1.使用自己名下车辆,或挂靠在某处但独立承接运输业务的的个体运输户;



2.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使用自己名下车辆或租赁车辆,并雇佣驾驶员进行承运的运输企业。



这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并非获取了网络货运牌照的企业,其经营的业务必然为网络货运业务,所谓网络货运业务必须符合《办法》中的相关定义,这在实务中需要特别注意,以规避巨大的业务风险。(关于网络货运业务的定义在《你真相信“据实代开不是虚开”?》一文中有更为详细的分析)
03典型实际承运人判定案例



当事人:



【1】 甲公司:运输链条中的托运方
【2】 丙:丙为车辆G2××××的实际所有人,苏G××××是丙租用的车辆;
【3】 乙: 乙为丙的雇员,并接受丙的授权以乙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运输合同。



案例事件:



甲公司在网络货运平台与乙签订了电子运输协议,乙驾驶苏G2××××,苏G××××挂车辆为甲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其中苏G2××××实际所有人为丙,苏G××××挂也为丙所租用的车辆。



结论:



虽然乙与托运方签订的运输合同,但是丙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与租赁者,所以丙为运输中的实际承运人。(案例详情请查看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苏0723民初3406号)。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从运输协议上看,甲公司是与乙签订了运输协议,但是乙实际为丙雇佣的驾驶员,其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也为丙所有。因此,乙并不具备实际承运人资格,丙才是实际承运人。同时,在此案中,网络货运平台仅作为交易撮合方,运输协议以及该运输业务与该网络货运平台无关,因此,网络货运平台在此案中并无承运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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