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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入境物品及相关工作人员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3-17    308 次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人物并防”各项措施,切实阻断新冠病毒传播链,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入境物品及相关工作人员输入风险,根据《关于全面精准开展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5号)、《关于印发进口冷链食品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人员防控

(一)防控对象。

防控对象为涉及进口冷链食品查验、装卸、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工作人员,其他进口货物、入境旅客行李等物品查验、装卸等环节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人员的环境暴露情况,分为直接暴露人员(直接接触入境物品或进入物品存放区域)和问接暴露人员(未直接接触入境物品且未进入物品存放区域)。

(二)健康管理。

1.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登记制度。入境物品查验、装卸、运输、贮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相关单位要做好工作人员(含临时作业人员)14日内行程及健康状况登记,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掌握工作人员流动及健康情况。

2.开展工作人员目常健康监测。相关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尽量减少工作人员调换,建立全部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工作人员上班实行测温亮码,对直接暴露人员实行下班前测温,一旦发现体温异常或身体不适,应立即送医,并对与其密切接触的工作人员迅速实施临时隔离。根据就医排查结果,按有关规定采取后续措施。

3.健全外来人员登记与管理制度。外来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入上述物品作业、存放区域。确需进入,应在做好登记、测温亮码无异常、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情况下,方可进入,并保持社交安全距离。

4.严格工作人员返岗程序。相关单位要根据工作人员健康监测记录,及时追踪健康异常、身体不适、疑似或感染了新冠病毒(患者或无症状感染者)工作人员的治疗和康复状况,在其康复后科学评定是否符合返岗条件。

5.加强健康教育。相关单位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引导工作人员掌握新冠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自我防护意识,特别是要加强戴口罩和手卫生。

(三)防护要求。

间接暴露人员工作期间应穿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工作服,并加强手卫生。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直接暴露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套、鞋套、雨靴等防护用品,必要时穿着一次性隔离衣、佩戴护目镜或面屏。特别是在装卸来自有疫情发生地区的入境物品时,搬运过程中要全程规范戴好口罩,避免物品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搬运过程中如发生口罩破损,应立即更换。

工作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遮住口鼻或采用肘臂遮挡。不随地吐痰,擤鼻涕时注意卫生,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口、眼、鼻。

工作人员处理物品,或双手触碰过货架、扶手等公用物体后,要及时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或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规范脱卸防护用品,并严格进行流动水洗手和手消毒。

运输货物的工作人员(司机和随行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货物包装直接接触进口物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行人员应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

(四)核酸检测和监测。

坚持“人物并防”防控策略,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新进工作人员在上岗前7天内进行核酸检测;直接暴露工作人员每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间接暴露工作人员每28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同时做好工作人员家属的健康监测。由涉及货物进口或运输的单位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工作,做到应检尽检,并建立检测结果登记制度。

加强入境物品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扩大检测范围,增加检测频次,每个县(市、区)每周检测的从业人员样本数、物品样本数、环境样本数各不少于30份。检测工作应根据入境物品及相关工作人员风险系数,按照突出重点、兼顾面上的原则组织开展。对接触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物品的人员,要扩大检测覆盖面,防止物传人导致的聚集性疫情出现。

(五)疫苗接种。

将直接暴露人员纳入新冠病毒疫苗紧急接种重点保障对象范围,及时做好摸底调查工作,按要求落实接种。

二、入境物品消毒

对于入境旅客托运的行李外表面,在入境通过传送带前原则上都需要经过统一消毒。对于由国际货运航班或经过港口运输至国内的进口货物,除部分大宗商品外,对运输工具和产品外包装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实现全流程闭环管控可追溯。消毒工作遵循安全有效、操作便捷原则,既最大程度降低新冠病毒通过进口货物输入的风险,又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作业环节和成本,避免影响物流和市场供应。入境物品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引另行制订。

三、职责分工

(一)海关部门。负责按规定开展进口货物新冠病毒监测检测,组织指导进口货物进口商、海关查验场所经营单位做好口岸环节被抽中的进口货物集装箱内壁和货物外包装的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指导进口货物承运单位落实运输环节的主体责任并实施相应消毒处理措施,在省内运输段严格查验进口货物海关通关单证,落实进口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一线工作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配合检查进口货物倒箱过车(从进口集装箱换装至国内运输车辆)过程中的消毒处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汇总分析入境物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对入境物品新冠病毒传播风险进行研判,开展对预防性全面消毒措施的指导评估和检查。做好重点场所、环境、从业人员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工作,组织实施新冠病毒疫苗紧急接种。组织开展病例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管理、疫点消毒等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检查和索票索证工作,督促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者索取消毒单位出具的进口货物消毒证明。以冷链食品为重点,强化对生产经营企业进口货物的分类追溯管理,对来源不明的进口货物依法进行查处。与有关部门共同监督市场经营单位做好市场环境消毒工作。

(五)市、县(市、区)政府。落实本地区入境物品新冠病毒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属地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预防性全面消毒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入境物品消毒工作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

(六)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加工、贮存、销售等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实施消毒。承运单位负责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消毒单位,对装运前后的进口货物装载运输工具实施消毒。消毒单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具体的消毒作业,确保消毒效果。进口企业负责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配合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毒工作,并做好进口货物的销售记录和流向记录。

(七)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入境旅客行李外表面,以及管理范围内进口货物、入境旅客行李所接触的环境、运输工具进行预防性全面消毒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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