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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航运金融新政策:最高奖励300万元

发布时间:2023-06-12    167 次浏览

 

日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厦门市加快航运金融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厦门市航运金融规模不断扩大、航运金融质量不断提升、航运金融要素不断集聚,以航运金融发展促进航运业发展,提升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能级。
据悉,《若干措施》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若干措施》分7个部分,共11条措施,包括加大航运信贷支持力度、促进融资租赁发展、加快航运资本市场发展、提高航运防风险能力、提升航运结算效率、集聚航运金融及航运人才、优化航运金融发展环境。

具体来看,对厦门市水路运输企业新建或从厦门市以外购置的,符合一定条件、自有并合法经营、且船龄在10年(含)以内的船舶,每年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补助,平均每载重吨补贴最高不超过175元。对经营满1年(含)以上、年实际租赁额达5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机构购入船舶、港机港电设备并被厦门市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租赁使用的,按规定给予业务奖励。单家企业单笔业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度含其他租赁业务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按照《若干措施》,对厦门市列入省或市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并于当年度完成股改的航运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投向厦门市水路运输、码头等航运相关项目的产业投资基金(厦门市各级政府参与出资的产业投资基金除外),按照该产业投资基金对每个投资项目投资金额的0.5%给予补助,单个投资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金额按照40%、30%、30%分3年拨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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