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发布《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
发布时间:2021-01-26 216 次浏览
《指南》适用于发货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承运人将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经道路运输至收货人(疾控机构或疫苗接种单位等)的相关活动。从事出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还需遵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
《指南》提出,发货人需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作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发运通知、包装准备、设置标志及标签等。发货人负责新冠病毒疫苗货物的包装准备工作,确保包装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和运输条件。如果包装件内带有危险货物,如干冰、锂电池等,应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卸货与交付方面,驾驶员应在车辆预计到达目的地前1小时与收货人联系,告知预计抵达时间,确认是否正常收货,如有异常及时反馈发货人。收货人应对货物信息、温度记录、包装情况、随车单据等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方可收货,并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确认。
《指南》要求,承运人需为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提供相应的准备工作,包括文件准备、冷藏车及设备准备、人员配置等工作。实际承运人不得随意转包运输。从事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的相关企业应当按要求做好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核酸检测等各项工作。
本文标题:四部委发布《新冠病毒疫苗货物道路运输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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