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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货运监测的角度看行业的发展方向

发布时间:2022-01-10    356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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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效期已延续至2023年的12月31日。在政府的期望中,一头货源,一头司机的网络货运平台以“互联网+”物流的新型物流模式,将为道路货运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助力。

本文将从网络货运监测的角度来分析下国家对于网络货运发展方向的引导,为大家带来一个全新的视角。

01?政策规定的业务模式与监测要求

一、政策所规定的网络货运业务模式是什么

2019年9月6号交通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办法》中对于网络货运经营行为有非常明确的定义: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上述规定的网络货运业务模式中,网络货运企业为承运人,其与托运人、实际承运人分别签署运输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同时,文件中明确了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也就是说,网络货运经营服务中可以提供所谓的“车货匹配”服务,但是如果在一次服务中,仅限于提供“车货匹配”服务,那这次服务就不能称为网络货运服务。

二、网络货运平台需要监测的数据有哪些

《办法》对网络货运平台信息监测数据的要求如下:

第十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
第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
第十六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零担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按照《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
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网络货运企业既要按照《办法》中的相关要求上传详细的数据完成全程运输留痕,可查可控。同时也要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建设指南》和《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接入指南》的相关要求及交通运输部和各地对网络货运监测评估标准,接入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根据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指南的要求详细上传资金流水单、运单、从业人员、驾驶员等详细信息。

以豫交文【2021】72号《河南省网络货运企业信息化监测指标评估》为例,网络货运企业需要注意以下监测要点:




02?官方网络货运监测数据通告分析

首先,我们看一下交通运输部及各省市对网络货运信息统计数据的通告结果:

交通运输部网络货运信息交互系统统计数据

截至2021年6月30日:

全国共有1299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293万辆,占全国营运货车保有量的26.4%;整合驾驶员304.7万人,占全国货车驾驶员总规模的20.2%。今年上半年,完成运单2834.3万单,环比增长46.6%。

出现的问题为:
1.有152家企业未上传运单;
2.167家企业车辆轨迹及运单匹配正常率低于60%。

截至2021年9月30日:
全国共有1755家网络货运企业(含分公司),整合社会零散运力297万辆,整合驾驶员301万人;第三季度完成运单1657.6万单,环比增长30.0%,正式上传单据的30个省份(青海暂无网络货运企业)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出现的问题为:
1.有293家企业未上传运单;
2.536家企业未按要求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结果显示,对网络货运平台监测的重点数据为:运单上传率、运输轨迹正常率、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率。其中运单匹配正常率较低,仍有多数企业申请了网络货运资质,但未上传运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统计数据

截止至2021年10月31日:
全省已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共38家,湖南省网络货运企业共整合车辆84551辆、驾驶员81419名,完成运单396413笔、资金流水单381391笔,合计运费15.54亿元。

出现问题为:
1. 部分企业未按要求上传全部运单数据,存在车辆信息不完整问题。
2.?有6家企业许可已经超过3个月以上,但未上传运单数据
3. 有8家企业综合正常率低于90%。数据出现车辆、驾驶员、实际承运人资质异常率较高以及超载监管异常率较高等问题。
4. 部分企业未按要求上传运输轨迹。

根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监测结果显示,其重点监测数据为:运单上传率、运输轨迹正常率、车辆、驾驶员、实际承运人资质合规率。

湖南省网络货运企业对监测数据上传存在不规范,不严肃的问题较为严重。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统计数据

前三季度出现的问题:
1.共有12家企业未上传运单;
2. 共有34家企业未按要求上传驾驶员位置信息。

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
天津市已完成77家网络货运企业的行政许可(含备案14家外地企业在津设立的分公司),共整合车辆147万余辆、驾驶员145万名,完成运单1444万笔、资金流水单1607万笔,累计实现货物运输量2.49亿吨,合计运费396亿元。

出现的问题为:
1.全市57家完成数据交互的网络货运企业总计出现异常数据23256条,异常率0.68%。
2.单据接入异常率0.10%,司机资质异常率8.26%,车辆资质异常率17.81%,运单重复异常率0.01%。

根据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通报数据显示,网络货运平台监测的重点数据为:运单上传率、运单接入正常率、驾驶员位置信息上传率、车辆、驾驶员资质合规率。

03 重点监测指标问题分析

根据以上各级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当前对于网络货运企业数据的监测重点主要在以下几个指标上:

1.?上传运单量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

网络货运政策实施以来,对运输企业产生了巨大的吸引力,一些货运企业建立网络货运平台得以获取网络货运资质,但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落地不稳,只是拥有网络货运的称号,无法有效利用平台来开展和促进业务上传运单,提高信息化监测覆盖率。随着网络货运政策的日趋完善与收紧,这些僵尸型的网络货运企业将难逃破产的命运。

2.?上传运输轨迹
根据《办法》第七条?: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物流跟踪定位功能,以节点可视、车辆跟踪为主。网络货运经营者生成运单后,实时采集实际承运人车辆运行时间与实时行驶轨迹的动态信息,从而生成运输轨迹。

若网络货运经营者未按照要求上传运输轨迹,则无法与驾驶员的定位信息比对正常,从而导致运输轨迹异常,无法证实业务的真实性。

3.运单与轨迹匹配
实务中,有的网络货运平台存在在线下完成运单,事后再将数据导入到网络货运平台的现象;

有些企业为了实现多开票的目的对运单等信息进行修改、虚构、事后补录以虚假数据来冒充真实运单数据;

有的通过假造或者用其他轨迹代替的方式来进行轨迹匹配;

以上三种方案均会造成了运货的实际路线、时间、单据与轨迹无法真实匹配的情况。

4.车辆、驾驶员、实际承运人资质
根据《办法》第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证(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网络货运经营者和实际承运人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实务中,许多网络货运经营者并按照《办法》要求对实际承运人资质,车辆,驾驶员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审核。甚至有些网络货运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完全不一致,以至于运输效率、运输安全、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客户的满意。更有甚者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了网络货运企业长久发展,网络货运经营者一定要按照要求审查三者信息。

04?总结

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是网络货运平台最基本的特征。实时,准确的监测数据是证明业务真实性,打造物流信用平台的核心基础,也是网络货运平台后续发展壮大的重中之重。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网络货运监测数据发布的同时,也在对网络货运企业技术合规、经营合规、数据交互完整性、数据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全面核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信息化监测工作的通知》中,对一些网络货运企业上传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不严肃等问题,会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依法予以查处。

《办法》有效期已延续至2023年的12月31日,相信在新的一年中,各级主管部门将会继续以数据监测为抓手,增强监测分析力度,促使行业向正规、高效的方向发展。因此行业从业者也需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指导,不断完善和提高企业自身运营能力,并在此基础上,拓展出更为高效的商业模式。

作者 | 一叶障目 来源 | 安联程通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物流沙龙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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