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1-04 168 次浏览
11月1日起,新修订的《云南省航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明确了航道管理事权划分、水资源协调利用、保障航道安全等问题。
《规定》主要包括立法目的、使用范围、事权划分、规划原则、编制主体和流程、建设原则、建设经费、航道养护事项、保护预警、禁止事项、法律责任以及施行时间等,明确了航道规划和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权责划分,适配解决新的现实需求。
根据云南地处高原,水电站较多的情况,借鉴省外有关规定,《规定》明确了水电站、水库管理单位或者其他调水作业单位应当履行的相关水情信息职责,明确规定航电部门水情调度沟通机制,能够有效避免因调峰、泄洪等引起的险情。
《规定》还提出,航道建设除基础设施配置外,鼓励在重点航道建设水上服务区,在水上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待闸、待泊锚地,配备岸电、污染物接收设施,提供岸电、污染物接收服务。社会力量可依法参与航道及连接航道的翻坝转运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了航道设施安全禁止事项及相关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航道设施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媒记者 甘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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