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境外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非五星旗船舶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10-17    168 次浏览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2021年第72号),现对截至2022年9月30日经我部批准,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非五星旗船舶名单予以公示(见附件),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请社会各界监督。

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船舶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船舶不得擅自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

其他境外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监督举报电话:010-65292656,010-65292650;电子邮箱:shipping@mot.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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