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5-09-30 217 次浏览
一是修改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是新增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是新增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是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并修改:明确若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违反条约、协定导致我国利益受损或阻碍条约目标实现,我国政府有权要求其终止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还可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明确任何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船舶或船员采取歧视性措施的,除条约、协定提供有效救济外,我国政府可采取反制措施,包括向靠泊我国港口的该国(地区)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限制其船舶进出我国港口,禁止或限制其组织和个人获取我国国际海运相关数据、信息及经营进出我国港口的相关业务。
五是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文标题: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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