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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洛哥进口注意事项:海关经济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29    438 次浏览

 


 
所谓海关经济制度是指摩洛哥政府为促进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自1990年起实施的一整套制度,至今已经成型,除降低关税、简化通关手续、对某些进口商品实行估价制度等外,特别对商品的仓储、加工、使用和流转实行保税、免税和退税制度。   
  这一海关经济制度旨在促进出口,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特别为商品在保税存放,补偿贸易项下原料或半成品的加工,为维修、整理、使用或出展所需的商品出口,为出口生产或大工程项目所需之外国设备器材在摩洛哥境内的使用关境内从甲地海关到乙地海关的流转等提供便利。   
  在上述业务中,进口企业可以享受:应征税商品的关税等税项的缓征,除绝对禁止的物品(如麻醉品等)外对其它物品取消禁止与限制,与出口有关的优惠政策待遇。   
  开展上述海关经济制度项下义务的企业,除特例以外,必须提供经济担保,担保形式可以是企业直接交付担保金,担保额由海关确定并由海关收缴;可以是银行提供担保,也可以是其它正式许可的担保形式。   
  1、仓储   
  1)货物仓储   
  该项制度允许将货物在一定期限内仓储于受海关监控的地点。摩洛哥海关分三种性质的仓储,即公共部门仓储、普通私人仓储和特殊私人仓储。从操作程序上可以分为两类仓储,即出口仓储和专项仓储。出口仓储是指即将出境的出口货物,对于这类仓储,海关依据海关法规定征收相应的税费。专项仓储是指所仓储之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或为保存之需要特别设备者,或有特殊危险者,或系博览会、展览会及其它展出之用途,或依据海关经济制度之规定享受全部或部分免税之消费物品。   
  依据不同性质的仓储,可以分三类不同的运营者,公共部门仓储的运营者是地方政府部门或地方商会,普通私人仓储的运营者是从事为第三者利益仓储业务的自然人或法人,特殊私人仓储的运营者是私人用途仓储和代理商货物仓储。   
  摩洛哥海关规定了仓储运营的条件,仓储场地须经海关有关部门核准,仓储操作程序在运营批准证书中详尽列明,运营者须缴纳年运营费(目前为500-1500地拉姆)。   
  海关规定了上述仓储的许可期限,公共部门仓储最长期限为三年,其它两类仓储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海关同时规定,仓储运营商必须履行下列义务:方便海关稽查,对仓储货物设立出入库台帐,无论是改变仓储地点还是所储货物有质变必须报经海关管理部门知道。   
  仓储货物符合以下两种条件者可以合法出库:有关仓储条例规定的税费缴纳之后,出口或移至下述海关经济制度之一之管辖范围内。   
  2)工业加工保税仓储   
  该项制度结合了货物的仓储、加工和使用三项内容,它允许有关企业在其与海关协议的范围内保税进口补偿贸易项下加工出口商品所需之设备、料件等   
  享受该项制度优惠的企业必须是:或新办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投资总额超过1.5亿地拉姆,至少创造200个就业机会,在三年之内出口营业额不少于1亿地拉姆。不过,如果创造的就业机会超过200较多,则投资规模可以降为1亿地拉姆;或扩大投资规模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投资额达到0.5亿地拉姆,新增加就业机会不少于75个,在三年之内新增出口营业额不少于0.3亿地拉姆   
  该项制度的操作流程为:有关企业与财政部海关与间接税司签署协议,该协议规定操作方法;加工产品为海关所许可;在海关建立该项加工业务之台帐。   
  该项制度允许一定数量(15%)的加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条件是有关台帐核对85%已经出口无误。   
  2、加工   
  1)临时许可(AT)   
  该项制度允许需要进行加工、整理的商品的进口;该项进口商品将或出口,或放置于仓储地以后再行出口。   
  使用该项临时许可(AT)措施的企业须具有与所进行加工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工具;如果系贸易公司商业性质的整理,则可在海关许可下取消该项条件。   
  海关规定,临时许可的期限最多不能超过两年。   
  临时许可的台帐核销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出口、转让或存入货栈。只有在例外情况下,经海关与间接税司特许,临时许可进口的货物才可进入消费市场。   
  出口:临时许可项下进口货物的出口可以是本条例规定之出口,也可以是申报制度规定之出口(期限为两个月)。   
  转让:转让是指仍在临时许可范围内的物主之间的转让,并不规定必须获得海关许可,但转让人(包括出让人和受让人)须作出经济担保,转让的最长期限为两年。
  特许销售:出口企业可以将实际已经出口数量之15%的(与临时许可进口物料有关之)加工物品在缴纳各种应缴税项之后销售于国内市场,对此,海关部门既不会实施惩罚措施,也不实施估价制度。   
  关于加工生产后的边角料和废料的处理,海关规定了两种处置方法,一是现场处理(有价值的使用、无法利用的废弃、可回收利用的保留),二是再出口或(经海关同意)销毁。   
  考虑到一些物品的特殊性,海关对临时许可项下进口物品的加工产品和所剩边角料或废料的处理还规定了一些灵活的政策性措施:如对加工产品,允许2%的数量误差;对边角料或废料,规定了废料比例;对其处置,确有剩余价值的,按行业规定了可自由处置的比例。   
  2)临时许可制度的特殊规定   
  出口在先:如果出口产品中包含了已经缴纳进口税项的进口料件,那么,在随后的进口中,对于相同产品的同等数量之进口可以免缴相应的进口税项。而且,随后进口的既可以是与出口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料件完全一致的物品,也可以是与出口产品中所包含的进口料件相类似的物品(以后者进口税项不高于前者为限)。   
  海关法第163条乙之规定:海关法第163条乙规定,企业可以保税进口用于加工生产所需之本身按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税的产品。该类加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视同进口产品(诸如出版物书籍)。   
  3)境外加工进出口   
  该项措施允许源自摩洛哥的产品保税(包括其它有关出口之规定)出口,以便在国外进行加工、处理后再行进口。   
  在该项下货物之重新进口或按临时许可规定办理,或按普通进口办理;在按普通进口办理时,进口税项中只计算国外增值部分;在该项下申报出口之商品,应具备在重新进口时可以鉴别之条件并从出口通关之海关窗口办理再进口;该项出口货物在国外经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3、使用   
  1)临时进口   
  摩洛哥海关临时进口制度允许下述两类物品的保税进入关境:一类是在外国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来摩洛哥短期逗留时携带入境的物品;一类是商品和产品,诸如:产权仍归外国所有,但在一定的期限内为完成工程项目所需和临时工业用途而入境;电影胶片或电影录象;包装物料、容器及附件;样品;商业展出用的商品;实验、实验用品;专用设备和动物;货架和集装箱以及有关车辆。   
  该项临时进口之受益者一为非居民旅游者,余为工业企业、工程企业(如水坝等)、博览会展览会组织机构、包装物料出口商等。 
  临时进口的期限为从6个月到2年。如系外国人拥有产权临时进口的设备在摩期限须与工程期限相一致。   
  临时进口的终止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出口,根据有关规定转让,在征得海关同意后仓储,经海关许可后进入流通市场。   
  海关同时还规定,临时进口项下之用于工程之设备等须按季缴纳相当于进口税项10%的临时进口税,但用于生产出口产品之设备可以免缴该项临时进口税。   
  2)临时出口   
  临时出口制度允许下列物品的保税出口:常住摩洛哥需要到境外逗留之个人物品及车辆,某些物品(如包装物料)、用于境外展览目的的产品与动物等。   
  临时出口须经详细申报或经摩洛哥参与之国际协定规定文件的担保,该项临时出口物品再进口时凭相关证明可免除有关进口税项及不受外贸外汇规定之约束,再进口应如期进行,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4、流转   
  所谓流转,是指有关物品从一口岸海关到另一口岸海关、从一保税仓库到另一保税仓库之间的转移。在该项制度下,所流转物品免征有关税项,并不受有关进出口规定之约束。有关物品凭担保凭证或摩洛哥参与的国际协定文件进行流转。   
  1)进口流转   
  按规定,流转物品到达口岸时,海关并不对货物进行稽查,但须验证外国海关的封讫是否完整、箱包是否完好、运载工具是否妥当,必要时进行海关封讫,验放有关流转文件。   
  2)出口流转   
  在办理该项出口流转的第一起运关办理有关手续和验放;由海关出具允许出口流转的文件,起运关对物品以箱包或运输单元为单位进行铅封并规定最直接之运输线路;由最后出运关验证铅封是否完好并验注相关文件后放行出口。   
  无论进口流转还是出口流转,期限(包括路途时间),必要时途径线路,由第一起运关决定。   
  5、退税   
  所谓退税,是指出口企业在完成商品出口后,税务机构退还给该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消耗的原材料已经征收过的有关税项。从摩洛哥海关的退税制度的内容看,所谓退税,是指退还给企业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和消耗的进口原材料已经征收过的有关进口税项,主要是进口关税、预征税和增值税三个税项。   
  有关税项只退给实际出口企业。

  海关法实施细则附录三规定了哪些商品的出口可以享受退税优惠。该实施细则附录四规定了各个不同商品种类的平均退税率。退税率可以因海关提议更改,也可以因企业改变了加工投入原料而提议更改。   
  退税文件应包括:出口通关证书,出口退税申请,有关进口料件已经使用于加工产品的证明文件   
  摩洛哥海关退税每季度结算一次,超过两年期限的任何退税申请不予受理。   
  七、附:《摩洛哥进口商品海关估价制度》   
  摩洛哥进口商品海关估价制度   
  法律基础 摩洛哥海关估价制度的法律基础为摩洛哥海关法第20条及其各款。进口商品的通关价值是计算商品进口各项水手的基础,其定义源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有关商品估价条文(1994年关贸总协定条文),其基本原则是公正、统一和中立。   
  交易价值 进口商品的通关价值所指的主要是交易价值,即购买该项商品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价格,加上购买者承担的一些费用。这些费用一般不列入发票,比如:容器或包装的成本费、运费、保险费,以及与进口商品的运输相关的装、卸、搬运费。   
  但下列情况不施行交易价值:   
  没有交易价值:这主要是指一些不是买卖的进口,如礼品、样品、旅游者携带的少量商品等等;   
  不接收交易价值:海关当局可以不接受交易价值,特别是当交易价值被确认为因下列原因而扭曲:买卖双方之间的关系;与进口商品有关的制约、条件或服务不能被正确估价时。   
  当不接受交易价值或没有交易价值时,通关价值就通过别的估价方式来确定,即“替代估价”。   
  替代估价的不同方式 主要有三种替代估价方式,依次施行:   
  1、比较法 依据同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交易价值来确定该进口商品的海关价值;   
  2、减法 从销售价格,即从进口商品在当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中减去销售利润和进口之后的有关费用后加以确定,如果当地市场没有此种进口商品,则依据当地市场同样或同类进口商品的市场价格来加以推定;   
  3、“合理方式” 即以下述合理的方式来确定该项进口商品的通关价值,比如国际市场价格或曾经记录过的价格(特别用于二手物资、车辆、摩托车等)。   
  此外,为了保护民族经济,摩洛哥海关依据有关法律制定了一个带过渡期的、针对少
数重要商品的、实施法定最低进口价值的商品目录。   
  八、我对摩出口相应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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