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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畅通,不得随意限制货车和司乘人员通行

发布时间:2022-04-12    175 次浏览

 

4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保持货运物流畅通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

文件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农业、能源、原材料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全力畅通运输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迅速启动省站三级调度、路警联动、区域协调的工作机制,加强路网监控调度,及时解决路网堵、堵等问题,确保交通干线畅通。严禁擅自封锁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路的船闸。不得擅自关闭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火车站、机场,不得擅自停止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换班。因确诊或人员密切接触确需关停的,应报省级联防联控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关闭机场涉及省际航班或者国际航班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关停信息,关停后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运期间,应当保留加油等基本公共服务功能。

要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站,并及时告知设置情况。公路防疫检查站应设在收费站外的广场等区域。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置足够的卡车专用通道和休息区。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路段同一方向同一通道设置2个及以上防疫检查站;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服务区设置防疫检查站;严禁擅自在航道船闸设置防疫检查站。确有必要的,应报市联防联控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

第二,优化防疫控制措施。

各地区要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依法依规制定疫情防控措施,并及时统一发布。因疫情需要对地级市、市辖区、县实行全域封闭管理的,防疫控制措施由地级联防联控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批准并公布;地级以上城市实施全域封闭管理的,防疫控制措施由省级联防联控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审批并公布。省级联防联控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要及时汇总各市疫情防控信息,上传至国务院客户端程序“地方防控政策”栏目,并通过“12345”热线、政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渠道广泛宣传。鼓励利用导航地图平台及时共享和更新交通管制信息。

各地区要根据货运车辆和驾乘人员的实际行程、是否涉及疫情等情况,准确实施交通管理。不得随意限制货运车辆和驾乘人员通行,不得以车辆登记地、户籍地为限制条件限制车辆、船舶通行和停靠,不得以货车驾乘人员、乘务人员通信行程卡绿化带标有*为由单纯限制车辆、船舶通行和停靠。对于通讯行程卡标有绿色标志*的货车司机,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前,需将车牌号、计划到达时间、司机和乘客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上报目的地收发货单位,由收发货单位上报当地社区(乡镇),并将当地疫情防控措施、交通管制措施等详细信息推送给货车司机;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查站时,在48小时内,驾乘人员体温正常且核酸检测阴性证明、通行证、健康码、通信旅行卡(“两证两码”)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放行。从防疫检查站到目的地可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也可由收发货单位或当地社区(乡镇)派人引导货车到达目的地,装卸货物后立即返回。短时间内不离开的,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三。全力组织应急物资调运。

重疫区要依托周边物流园区(枢纽站、快递园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加快建立物资转运站、接驳点或配送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需要跨省设置的,相邻省份应当给予支持。物资转运站原则上应设置在低风险区域,实行闭环管理,确保车辆严格消毒,人员无接触,作业无交叉。对进出全封闭城市物资中转站的货车司机和乘客,严格执行闭环管理措施,24小时内核酸检测为阴性的,实行通信出行卡“白名单”管理模式。经地市级以上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核实确认后,不记录相应时期的通信行程信息,返回后可严格执行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原则上无需隔离。

四、确保重点物资和邮政快件的运输。

疫区所在省(中高风险区所在县级行政区)的省级联防联控机构(领导小组、指挥部)要根据当地疫情和重点物资运输需求,建立健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制度。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实现全国统一格式和互认;要畅通办理渠道,明确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和时效,实行网上取件,确保办理便捷。要充分发挥区域协调机制作用,加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东北、成渝等重点区域货运物流协同联动。

封闭控制区内的港口企业应当提前安排作业人员进港,实行封闭管理。对来自疫区的内贸船舶,实行非必要离船和非必要登船,实行非接触作业,确保口岸正常运行。对疫区港口、火车站、机场的货运车辆集疏运,各地要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转运

各地区要做好员工核酸检测服务工作。原则上在附近的防疫检查站设置足够的核酸检测点,在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密核酸检测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货车司机、乘务人员和交通行业其他从业人员提供免费核酸检测服务。要为因疫情滞留在封闭区域、防疫检查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地的货车司机和乘务人员提供餐饮、厕所等基本生活服务,确保各项服务措施及时有效落实。受灾地区要研究制定措施,保障铁路、港口、机场、航运等经营者就业,为其通勤提供必要保障。

不及物动词专注于解决问题,维护行业稳定。

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交通运输行业特点的动产质押贷款产品,盘活车辆等资产,加大对信用等级高、承担较多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支持。各地区要鼓励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相关企业续保、贷款。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业务可持续的前提下,将普惠性小微企业贷款适当向交通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倾斜,积极跟进并有效满足其融资需求,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相关贷款的持续转换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在综合考虑自身经营状况和客户还款能力的基础上,降低实际贷款利率,适当降低收费。遇到突发、紧急、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货车司机、快递员,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问题,渡过难关。

七。准确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督促指导各类运输企业以及物流园区、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火车站、机场等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毒杀菌、佩戴口罩、核酸检测、预防接种、健康监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同时,尽量避免司机与乘客、乘务人员与车站工作人员的密切接触,原则上不安排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货运物流从业人员执行运输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值守,向社会公布应急运输保障电话和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解决保障货运物流畅通工作中的问题,确保“一破三破”(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确保交通网络畅通、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畅通、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物资运输通道畅通)。为协调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疫情防控措施要立即整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通过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方面加快整改。如疫情防控措施过重,简单实行“一刀切”劝导,违规设置防疫检查站,擅自堵塞运输通道;对严重影响货运物流畅通,造成物资供应短缺或中断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地方、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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